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
特訂定本規定。
二、技術學院提出申請改名科技大學時,應已設立或改制滿三年,且符
合下列基本條件。本部得依據學校資源、辦學成效及改名科技大學
規劃情形,由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審議後擇優核准:
(一)校舍、師資等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
資源條件標準及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規定計算。但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科技大學者,其校地面積
得依其原改制技術學院時之規定辦理。
(二)設備:應設有圖書館,其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五千平方公尺,
並已完成學術、校園網路建置及圖書館自動化設施。圖書館配
合各系(科)、學程之需求應有充足之專業圖書、期刊,且藏
書量總數不得少於十五萬冊,每系(科)之專門期刊至少二十
種。
(三)辦學績效:
1、由專科改制技術學院之學校,改制時所提規劃(至提出申
請之時)及本部要求條件均已完成。
2、近三年校務發展在教學、研究、推廣服務及產學合作或建
教合作各方面成績優良。
3、經本部評鑑,行政類或校務評鑑應為一等或通過,全校所
有受評鑑之系(科)、所、學位學程至多一個為二等或有
條件通過,且不得有三等以下或未通過者。
4、近三年學校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符合下列規定,已建立
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進行專案輔導或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1)申請學校為私立者,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下列
事宜:
A、召開董事會議及進行董事之改選、補選等,運作
正常並按時報本部核定有案。
B、按時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並報本部
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有案。
(2)學校校長及人事、會計等處室主管,均依規定聘(任
)用合格人員擔任,校長並經本部核定有案。
(3)學校其他學術行政主管之聘(任)用,已建立完善制
度並依規定辦理。
(4)學校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規章均依規定訂(修)定,
組織規程並報本部核定有案。
(5)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等重要會議之組成及運作正常。
(6)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且運作正常。
(7)學校校務行政電腦化運作確有成效。
(8)已建立教學評量指標,並有具體成效。
(9)招生、學籍、課程、教學、財務、人事及會計等事項
,均依規定辦理且運作管理完善,無重大行政疏失事
項。
三、本部受理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科技大學,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
日為每年二月一日。
四、本部召開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審議技術學院申請改
名科技大學之複審案件,應經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委
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無記名投票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五、複審通過之學校經簽報後,私立學校由本部核定改名,國立學校並
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同意後,由本部核定改名。
六、本部依各校提報資料審核。經核定改名科技大學者,本部並得定期
追蹤學校所提計畫及核定改名要求條件執行情形。執行未達要求條
件者,或提報之資料不實者,應視為行政重大疏失,並將作為核定
獎補助及招生總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