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地區產業特色與技專
校院發展,培育高級與實用專業人才,並執行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
學校法第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規劃原則:各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增設及調整院、所、系(科
)、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一)考量國家建設及地方產業需求,注重學生未來就業發展。
(二)因應社會變遷及職場需求,發展具前瞻性、實務性系科。
(三)配合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及學校特色,考量軟硬體教學設施、
專任師資素質水準、學生就業情形、招生情況等辦學資源條件,整
合現有規模及資源。
三、發展規模之設定:
(一)本部得鉅觀考量社會國家整體人才需求及學校發展趨勢,作整體總
量之規劃。
(二)各校就其校舍建築面積、師資等各項資源條件,計算可發展總量規
模,並依據校務發展計畫,逐年規劃院、所、系(科)、學位學程
及招生名額。
(三)各校規劃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其基本條件(
例如生師比、專任師資結構及校舍建築面積等)未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得增加招生名額:
1.生師比基準:
(1)全校生師比,科技大學應在三十二以下;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應在三十五以下。但設立或改制滿三年後之技術學院,應在三
十二以下。
(2)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
(3)設有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校,於加計進修學院、進修專校
之學生數後,全校生師比得在四十以下。
(4)設有碩士班或博士班(含在職專班)之學校,全校生師比應在
三十二以下。
(5)其他有關全校學生數與專任、兼任教師之認定及計算方式等事
項,依本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2.專任師資結構:專任師資結構之計算,以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
教師數除以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
上教師數,為全校學生數除以全校應有生師比。專任師資結構依
學校類型區分如下:
(1)專科學校: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由高職申請改制之專科學校
改制滿三年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2)技術學院:未設專科部之技術學院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但專
科學校申請改制時應達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滿一年應達百
分之二十二以上;依此類推,改制滿四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
(3)科技大學:改名時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改名滿三年應達百分
之四十五以上;改名滿五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請設立碩士班(含在職專班)應符合下列設立年限及專任師資
結構條件:
(1)設立年限:
申請設立碩士班(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
系達三年以上,但獨立所、國家重點產業需求及人力推估屬
缺工嚴重類科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學位學程:申請時應已設有該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
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2)專任師資結構:
全校專任師資結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藝術、農業、海事
、語言類系申請,該系專任師資結構應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其他類申請,該系專任師資結構應達百分之六十七以上。
以整合數系或以學群為單位共同申請獨立所:擬設之研究所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應達百分之百。
4.申請設立博士班(含在職專班)或以專業學院形式辦理碩士班、
博士班者,依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
方式審查作業要點及各該類專業學院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5.第二款校舍建築面積之計算規定如下:
(1)各校每生應有校舍建築面積應符合校舍建築面積基準。
(2)校舍建築面積基準規定如下:(單位:平方公尺/每生)
┌───┬───────┬───────┬─────┐
│ 類型│商業、護理、語│醫技、藥學、家│工業、農業│
│學制 │言類 │政、藝術、體育│海事類 │
├───┼───────┼───────┼─────┤
│專科 │十 │十二 │十四 │
├───┼───────┼───────┼─────┤
│ 類型│文法商管、教育│理醫類 │工業、藝術│
│學制 │類 │ │、農業類 │
├───┼───────┼───────┼─────┤
│大學 │十 │十三 │十七 │
├───┼───────┼───────┼─────┤
│研究所│十三 │十七 │二十一 │
└───┴───────┴───────┴─────┘
(3)各校應依據日間部學生人數及校舍建築面積基準,計算最低應
有校舍建築面積。但夜間部學生總數較日間部為多時,改以夜
間部學生總數計算;夜間部普通班以其學生數二分之一加計為
日間部學生;進修學院及進修專校學生得不列計。
(4)本部依下列規定審定校舍建築:
校舍建築以本部核定校區(含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
取得使用執照,並提供予正式學籍學生活動、教學、研究之
使用者,列為計算之依據。
下列情形不得列入校舍建築計算:
A.未取得合法使用執照者。
B.列屬危險校舍建築者。
C.專供推廣教育使用或對外營業者。
D.其他無須申請建築執照之房舍,或僅須申請雜項執照之地
上改良物(例如風雨走廊、車棚或臨時性建物)或明顯與
學生活動、教學及研究無關者。
有下列情形者,得列入校舍建築計算:
A.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三八七七○五號
函發布日前已興建完工,學校聘請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
安全鑑定證明合格,且已向建物主管機關送件申請,得於
九十八年八月一日前取得合法執照,並經消防檢查合格。
B.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應至少四年以上
且有公證證明並經報本部核准。但納入計算面積不得超過
該校校舍建築總面積百分之五。
C.學校附屬作業組織(例如附設醫院、附設實習會館、旅館
及實習林場等),其校舍建築中屬確實提供教學、研究使
用之部分。
計算最低應有校舍建築面積時,各所、系(科)歸屬之類型
,應依據各校收取學雜費之歸類核計。
全年在校外實習之班級,不列入學生數計算;經本部核准實
施春、秋二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實際在校上課之系
(科)班學生數計算。
部分學分在校外實習者,得扣除「校外實習學分數占總學分
數」比例計算之學生數,扣除學生數比例不得超過該系(科
)學生數之八分之一。但有附設醫院、實習會館、旅館及實
習林場等附屬作業組織之學校,其實習課程之學生數不得再
扣除。
6.第二款可發展總量規模計算方式規定如下:
(1)各校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師資(
生師比及專任師資結構)及校舍建築面積,應同時符合本要點
所定之基準。
(2)可發展總量之計算方法,為分別計算生師比及實有校舍建築面
積之發展總量,二者較小者即為學校可發展總量規模。
(3)本部核准之第二校區或分部,與校本部直線距離超過三十公里
以上,或其資源配置及系所設置與校本部可明確劃分者,可發
展總量規模得與校本部分開分別計算。
四、總量規模之發展規定如下:
(一)本部應依各校提報資源現況(師資及校舍建築面積)及資源發展計
畫,計算各校可發展總量規模。
(二)本部參考各校所提報之總量作業用表核定招生名額後,各校得增設
、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分配招生名額。
(三)本部核定招生名額原則及方式規定如下:
1.在可發展總量規模範圍內之學校,應維持既有之總量規模繼續辦
理。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部得依學校申請,擴增其既有之
總量規模:
(1)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辦理成效經本部核定或委辦之評鑑
計畫,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優良。
(2)配合「產業人力套案」及其他國家重大政策。
(3)為辦理教育實驗,經專案報本部核准。
(4)學生數未滿五千人,經專案報本部核准。
(5)博士班增設案經本部審查通過。
2.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及學位學程)間招生名額得相互調整
,調整幅度以個別研究所增減百分之五十為上限(無條件進位計
算)。
3.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及學位學程)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成績
等第列為一等並通過師資質量考核者,得依次點規定自其他學制
調入招生名額,現有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下者,以成長百分之十(
無條件進位計算)為上限;現有學生人數高於五十人者,以成長
百分之五(無條件進位計算)為上限。
4.研究所博士班(含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成長率,依大學校院增
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5.已超過可發展總量規模,應自行調整至符合可發展總量以內,大
學部或日間學制現有學生數超過五千人以上,大學部或日間學制
招生名額應維持現有規模,不得增加。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依情節輕重,對該校招生名額總量或
該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予以減招或停招:
(1)違反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經認定屬實。
(2)學校院、所、系(科)、學位學程辦理成效經本部核定或委辦
之計畫,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等第列有三等或四等之所系科。
(3)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師資質量,經追蹤評核未達以下
基準者,自一百學年度起扣減該所招生名額百分之五:
教師學術專長應與該所領域相符。
系所合一、一系多所、一系一所之研究所,其專任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數應達十一人以上;多系一所、獨立研究所,其專
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應達七人以上。
各所碩士班、博士班在學學生數(未加權)除以該所專任助
理教授級以上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二十。
(4)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成績等第列為
三等者,應自行扣減該所招生名額百分之五。
(5)全校碩士班、博士班在學學生數(未加權)除以全校專任助理
教授以上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十五,未達標準者,應自行扣減
研究所招生名額百分之五。
五、作業程序:
(一)提報時程:
1.第四款所定特殊項目除公立學校所、系、科停招及專科減班應於
招生前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計畫外,其餘應於招生前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計畫。
2.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應於招生前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報
本部,以每年三月十五日為標準日,參考各校前一學年度總量招
生名額及註冊率、學校特色及發展需求,提出招生名額規劃,報
本部核定。
3.前二目所須提報之表件,應連同相關會議紀錄等資料一併報本部
。
(二)提報程序:
1.各校提報特殊項目,應提校務會議審議。
2.各校提報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報本部審核前,應完成
校內自訂之專業審核程序及行政程序。
3.各校增設系、科、學位學程及涉及對外招生之學院,應提報新設
計畫書;該計畫書應先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通過,並比照總量
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報本部時程提報。
(三)其他事項:
1.各校規劃新設研究所,課程規劃應邀集業界代表參與,並落實本
位課程概念。
2.各校規劃設立涉及對外招生之學院,應具備足夠規模之師資、圖
儀設備及空間,以推動學院或所屬所、系、學位學程之教學、研
究及推廣服務。
3.各校應以上學年度各不同學位層級之所屬學制招生名額為調整基
準,規劃不同學制招生名額之增減。
4.不同學制間招生名額增減幅度,應以原有學制二分之一為限。但
該學制招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5.科技大學應減招五專部招生名額,減招名額調整至專科部以外學
制者,調整之規劃應專案報本部。
6.本部核定各不同學位層級(研究所、大學部、專科部)招生名額
,所屬學制規定如下:
(1)研究所:博士班、博士在職專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2)大學部:四技日間部、四技進修部(含在職專班)、二技日間
部、二技進修部(含在職專班)及二技進修學院。
(3)專科部:五專日間部、二專日間部、二專夜間部(含在職專班
)及二專進修專校。
7.不同學制間招生名額增減原則規定如下:
(1)研究所:博士及碩士生得相互調整,博士生一名調換碩士生二
名。
(2)大學部:二技及四技生得相互調整,二技生二名調換四技生一
名。
(3)專科部:二專及五專生得相互調整,二專生二名調換五專生一
名。
(4)研究所及大學部:碩士生得與大學部(二技或四技)相互調整
,碩士生一名調換大學生二名。
(5)學部及專科部:
二專及四技生得相互調整,二專生二名調換四技生一名。
二專及二技生得以同比例相互調整,二專生一名調換二技生
一名。
8.各校規劃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應徵詢專業
意見。
9.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報經本部核定後,不再辦理申復。
(四)特殊項目:
1.各校提報下列規定之特殊項目,除公立學校所系科停招及專科減
班外,每年每項以三案為限,系科新設、增招、減(停)招得分
別列計:
(1)新設博士班。
(2)新設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
(3)涉及政府相關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類科之新設及增
招案。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類科為:法律、醫學、中醫、牙
醫、藥學、醫學技術(含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
射技術)、護理(含護理助產、助產)、職能治療(含復健醫
學)、物理治療及呼吸治療(含呼吸照護)、長期照顧。
(4)公立學校所、系、科之任一學制停招及專科減班。
2.前目特殊項目,由本部召開專案會議審議或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二
人以上審查後核定;公立學校所系科停招暨專科減班提報案數,
另依本部規定辦理。
3.增設、調整師資培育之相關學系或新設進修學院、進修專校案,
另依本部規定辦理。
4.新設或整併之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分部),設立第一年之
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額,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經專業審查後
核定。
(五)每班招生名額:
1.新設博士班第一年學生數最高以三名為限。
2.新設碩士班第一年學生數最高以十五名為限,碩士在職專班最高
以三十名為限。
3.新設學士班第一年學生數最高以四十五名為限。
4.學士班、專科部每班學生數最高以六十名為限。
5.碩士班、博士班學生人數得逐年增加,除配合國家政策獲准核撥
專案師資及擴增招生名額之系所外,每班最高以三十名為限。
六、追蹤考核:
(一)本部基於時效考量,本信任原則辦理審查作業,事後抽查各校提報
資料有不實者,除視為行政重大缺失核減總量規模外,並列入學校
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扣款參考。
(二)各校所提報之各項資源狀況及招生總量規劃,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
十日前公告於各校網站,以供查詢。
(三)涉及學制、所、系(科)、班停招案者,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公告於招生簡章、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網站、學校網站或傳播
媒體,以利考生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