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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7 05: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一般大學審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三)字第1142200859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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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一般大學審核作業
    ,特訂定本規定。

二、獨立學院提出申請改名一般大學,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三、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
(一)本部受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每年辦理一次。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
      料計算基準日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獨立學院符合申請改名一般大學基本條件者,應提具改名計畫書,
      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
      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點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每
      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本部審查各獨立學院改名計畫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依本辦法之規定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
    2、由本部相關單位及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委員先就
        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
    3、私立獨立學院辦理改名一般大學,應提報私立學校諮詢會徵詢意
        見。
    4、由部長主持召開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進行複審,
        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
        名。
    5、私立獨立學院經本部核定改名一般大學者,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

四、前點第二款之改名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況說明及未來三年之規劃:
    1、校地:現有校地、未來三年擬購校地及單位學生校地面積。
    2、校舍:現有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學生宿舍樓地板面積、學生宿
        舍床位數、未來擬增建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及現有單位學生樓地
        板面積。
    3、圖儀設備:包括教學、輔助與實驗(實習)設備及圖書。
    4、師資:專任教師數及生師比。
    5、院系所:包括開授課程。
    6、學生數。
    7、教學研究及研究成果。
    8、推廣服務。
    9、辦學成效: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10、其他:
   (1)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
          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
          政疏失。
   (2)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3)私立者,其董事會之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
          健全制度。
(二)改名一般大學之規劃(改名之緣起、改名一般大學後院系所組織架
      構之調整及預期效益之評估)。
(三)學校自我評估符合改名一般大學已具備之各項條件。

五、獨立學院改名一般大學申請審查作業流程、自我檢核表及現況資料表
    (如附件)。

六、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各目之特殊情形者,
    得申請改名為獨立學院或一般大學;其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依本規
    定辦理。
  一般大學或獨立學院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其申請
    程序及相關事項,準用本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