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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20077866C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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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至少二十六學分;國
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至少四十學分。
壹、必修科目:中等學校教師至少十四學分;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十學分
一、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必修至少十學分,並以非主修領域
    優先修習;各校課程規劃,應就領域均衡開設。)
 (一) 國音及說話 (二學分)
 (二) 寫字 (二學分)
 (三) 兒童文學 (二學分)
 (四) 兒童英語 (二學分)
 (五) 鄉土語言 (二學分)
 (六) 普通數學 (二學分)
 (七) 自然科學概論 (二學分)
 (八) 生活科技概論 (二學分)
 (九)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二學分)
 (十) 音樂 (二學分)
 (十一) 鍵盤樂 (二學分)
 (十二) 美勞 (二學分)
 (十三) 表演藝術 (二學分)
 (十四) 藝術概論 (二學分)
 (十五) 健康與體育 (二學分)
 (十六) 民俗體育 (二學分)
 (十七) 童軍 (二學分)
二、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基礎課程 (每科二學分) 必修至少四學
    分 (至少四科選二科)
 (一) 教育心理學
 (二) 教育哲學
 (三) 教育社會學
 (四) 教育概論
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教育方法學課程 (每科二學分) 必修至少六
    學分 (至少六科選三科)
 (一) 教學原理
 (二) 班級經營
 (三) 教育測驗與評量
 (四) 教學媒體與操作
 (五) 課程發展與設計
 (六) 輔導原理與實務
四、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
 (一) 中等學校教師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 (四學分) 皆為必修
      1、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
      2、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
 (二) 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必修至少十學分:國民小學
      教學實習為必修至少二學分;國民小學教材教法必修三~四領域至
      少八學分
      1、國民小學教學實習 (必修)  (二學分)
      2、國民小學各領域教材教法
       (1) 國民小學語文教材教法 (各為二學分)
            1 國語教材教法
            2 鄉土語文教材教法
            3 英語教材教法
       (2) 國民小學數學教材教法 (二學分)
       (3) 國民小學自然與生活科技教材教法 (二學分)
       (4) 國民小學社會教材教法 (二學分)
       (5) 國民小學藝術與人文教材教法 (二學分)
       (6) 國民小學健康與體育教材教法 (二學分)
       (7) 國民小學綜合活動教材教法 (二學分)
貳、選修科目:中等學校教師至少十二學分,國民小學教師至少十學分;
    由各校就師資培育理念、條件及特色自行規劃,各科目之學分數亦由
    各校自訂。左列科目供參考。
一、教育研究法
二、特殊教育導論 (或特殊兒童心理與教育)
三、資訊教育
四、教育行政
五、德育原理
六、發展心理學
七、人際關係與溝通
八、生涯教育
九、教育法規
十、行為改變技術
十一、多元文化教育
十二、心理與教育測驗
十三、教育統計
十四、教育史
十五、現代教育思潮
十六、科學教育
十七、教育人類學
十八、環境教育
十九、電腦與教學
二十、生命教育
二十一、兩性教育 (性別教育)
二十二、初等教育
二十三、中等教育
二十四、兒童心理學
二十五、青少年心理學
二十六、視聽教育
二十七、親職教育
二十八、人權教育
二十九、比較教育
三十、學校行政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