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
、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
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如下:
一、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
二、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等專
業服務。
四、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五、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學校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以任務編組方式,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直轄市、縣 (市) 設置專業團
隊。但置有專 (兼) 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應於
校內設置專業團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
調當地專業團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 5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專業團隊成員之遴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第 6 條
專業團隊之合作方式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相關團隊成員共同先就個案討論後再進行個案評估,或由各團隊成
員分別實施個案評估後再共同進行個案討論,作成評估結果。
二、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透過會議,確定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之重
點及目標,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執行及追蹤評鑑,由與個案最密切之專業團隊成員
在其他成員之諮詢、指導或協助下負責為之,或由各專業團隊成員分
別負責為之。
第 7 條
專業團隊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三次團隊會議。
專業團隊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團隊會議召集、意見整合及工作協調。召集
人之產生方式由專業團隊設置單位定之。
第 8 條
專業團隊於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專
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生家長參與;服務後之結果,應通知學生家長,
並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第 9 條
專業團隊所需經費,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補助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