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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校外上課地點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112303944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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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技專校院)於辦理校外上課專班時維持足夠之資源條件與保障教學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技專校院申請校外開設專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班學制及班別,以技術校院二年制進修部、專科學校二年制進修部及進修學士班授予學位之專班為限。

(二)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技專校院(包括大學校院)未開設同學制相關科系。

(三)申請學校無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行政缺失。

(四)申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五)校外上課專班各學期所開課程科目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六)校外上課地點應置專人提供相關服務,並建立完善之學習輔導機制。

(七)校外上課專班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不得超過該學制該科系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二分之一。但核定一班者,其招生名額不在此限。

(八)申請學校應非屬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列為持續列管、不通過之學校,或非屬本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

三、技專校院辦理專班應於本校校區、經本部核定之分校或分部上課。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校外專班上課地點符合本原則,並經本部核定得於同級以上之學校上課者。

(二)護理相關科系校外專班上課地點符合本原則,並經本部核定得於依新制教學院評鑑制度評鑑為合格之醫院上課者。

四、校外上課專班於無私立技專校院可就讀地區(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辦理者,得不受第二點第一款進修學制及第二款之限制,得經本部核定於該地區各級學校場地上課。

五、於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辦理之專班,得不受第二點第一款進修學制、第二款及第三點上課地點之限制。

    前項校外上課地點之建築物應領有核定供作D-5組別用途使用之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且具備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等合格相關證明文件。

六、技專校院辦理校外上課專班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前,依規定格式檢送申請計畫一式四份,相本部申請;其申請計畫資料不全而致未通過者,不得提出申覆;其經專業審核後不予同意開班者,應於收到本部正式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覆,並以一次為限。

七、技專校院未依本原則規定辦理而逕自招收校外上課專班學生者,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缺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