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教育部臺(九十)技(二)字第 90074562 號
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九一)技(二)字第 91091
41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0930066643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並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70187907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技專校院
上課地點處理原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80190175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 0990218305C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4年03月03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08953B號令修正第3點
、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教技(一)字第1060127497B號修正
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 1112303944A 號令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技專校院校外上課地點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