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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050017868B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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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產土地以基地租賃者(以下簡稱學
    產基地)之承租人申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之核發
    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學產基地之租賃,以公開招標或短期出租方式辦理者,其同意書之核
    發,依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及學產不動產短期出租要點之規定辦
    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
      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
      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
      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不包括以過廊與原建築
      物連接者。

  (五)重建: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三、承租人為改善生活、教學、辦公環境或因應政府政策、法令需要,必
    須修建、改建、增建、重建學產基地上之建築物,或就申租時既有之
    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同意書。

    前項為改善教學、辦公環境之承租人,以各級公、私立學校及政府機
    關為限。

四、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申請核發同意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屬非都市土地者,免附。

  (四)原有建築物現況照片(建築物四周外貌)。

  (五)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其應載明如未依本部核發之同意書內容
      辦理,無條件同意自行拆除建築物,由本部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並不要求任何補償,絕無異議。

  (六)修建、改建、增建及重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就申租時
      既有之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者,免附。

五、申請核發同意書案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建築物修建、改建、增建或重建後所占之基地(包括建築物本
      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範圍,除已承租之學產基
      地外,尚包括私有土地或其他公有土地者,不予核發同意書。但承
      租人為各級公、私立學校者,不在此限。

  (二)承租人如有欠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或已辦理分期付款繳交租金或
      使用補償金者,應先繳清積欠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或申請時該期
      應繳交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後,始得核發同意書。

  (三)一筆學產基地僅部分出租,且承租人係申請增建或重建者,應由承
      租人先自費辦理地籍分割後,始得核發同意書。但學產基地依法令
      規定無法辦理分割者,承租人僅得申請修建或改建。

六、申請核發同意書案件,由本部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現場勘查。

  (三)核發同意書:

   1、承租人申請修建、改建建築物,或就申租時既有之建築物補辦建築
       執照,申請核發同意書者,經本部初審同意後,逕予核發同意書。

   2、承租人申請增建、重建建築物者,經本部提報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
       討論通過並核定後,由承租人一次繳納申請當月月租金十八倍之權
       利金後,核發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權利金:

    (1)承租人為各級公、私立學校。

    (2)承租人就同一增建或重建案,於取得使用執照前,申請變更原建
        築設計,復申請核發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當月月租金,指依申請核發同意書當期之申報
    地價及租率調整後之契約月租金。

七、承租人未經本部同意,逕予修建、改建、增建或重建後,始依規定申
    請核發同意書者,應於承租人繳納發現當月月租金二倍之違約金後,
    依本要點規定補辦申請。

八、同意書之核發應一式二份,一份交由承租人,一份由本部備查;其有
    效期間,以一年為限,且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