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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學歷(力)資格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二)字第1020162392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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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並協助學生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特
    訂定本基準。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 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本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
 (二) 公私立專科進修 (補習) 學校畢 (結) 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
      證明文件。


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各學系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
      。
 (二) 取得乙級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書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或取得甲級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三) 經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證書及證明
      文件。
 (四) 曾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
      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 (至少為八十學分) ,且持有證明文
      件。
 (五) 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修畢應修業年限,修滿總畢業學分數 (二專在八
      十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而未畢業,持有原校修業
      證明書及成績單。
 (六)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
        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
        。
      2.曾在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
        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
      3.夜間部普通班、在職班規定修業年限二年者,比照日間部辦理。
 (七) 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四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三年以上,持有原
        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
      2.修畢五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
        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
      3.曾在五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
        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
 (八) 三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
        失學離校或休學三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
        。
      2.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
        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
      3.曾在日間部三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
        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
 (九) 大學 (不含空中大學) 肄業曾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
      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