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教育部台(九一)技(二)字第 9117385
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二學年度招生適用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09201647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9、10、11 點條文;並自九十三學年度招生適用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0950004754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原
名稱:報考二技學歷(力)資格條件)
5.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 1020162392B 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