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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二)字第1132805138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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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
  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之輔導,協助學生健康成
  長、適應社會及培養多元欣賞與關懷素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
  (二)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公私立大專校院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
          九十五。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3、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九十。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
              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
              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辦
              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大專校院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社團發展及服務
              學習。
        (6)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
        (2)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
        (3)學生網路沈迷輔導。
        (4)生命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改善學生輔導工作空間及設備。
        (6)其他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3、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1)課程教學與活動、研究發展相關計畫。
        (2)其他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
  (二)民間團體: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
        (2)大專校院品德教育宣導。
        (3)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其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含
          輔導知能、生命教育、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學生網路沈迷輔
          導)。
      3、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含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課程項目、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之研
          討、特教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媒體識讀、性別少數團體權益
          倡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不同性別者之貢獻與成就、數
          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跟蹤騷擾防制教育)。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所定期
      限,檢附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並
      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核定。

    2、民間團體:
      (1)每年以申請二案為原則。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
          十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C、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D、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
          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工作計畫、計畫項
        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各一式二
        份。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

    3、申請資料不全且於期限內未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4、配合本部政策並經本部核准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受第二目之
      (2)規定之限制。

  (二)審查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性補助案,由
      本部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
      查。

    2、民間團體補助案,於前款第二目之(2)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
      ,由本部依行政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後核定
      。審查內容應包括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
      缺點等之分析。

    3、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及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補
      助。

六、經費請撥與結報:
  (一)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補
    助經費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
    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附件三)、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必要時本部得實地
    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
    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
    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二)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計單位
    隨時訪視抽查之。

  (三)直轄市、縣(市)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考評工作辦理
    :

    1、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
      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
      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得於下年度扣減該賸餘款
      項目相對款額。

八、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研討會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
  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