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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獎助學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陸字第0950063551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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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 (以下簡稱大
    陸地區臺商學校) 學行優異學生,及協助家境困難努力向學學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本項補助包含獎學金及助學金二種。
 (一) 獎學金:凡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小部一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
      學行表現優異,經學校審查合於申請條件者。
 (二) 助學金:凡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小部一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
      其家庭經濟難以負擔學生就學,經學校審查合於申請條件者。


三  補助原則:
 (一) 補助名額:
      1 獎學金:每學期各班前三名。
      2 助學金:每學期總名額最多以每班三名計算 (國小一年級以上始
        計入班數) 。
 (二) 獎助學金金額:
      1 獎學金:
        中學部:第一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三名新
        臺幣四千元。
        國小部: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新
        臺幣三千元。
      2 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三) 經費分攤: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部與學校各分攤一半。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開列合於發給獎學金規定之學生
      名單及公告接受助學金之申請,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
      ,提請學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 各校組成之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應訂定獎助學金申請條件並對所
      有申請案詳加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各生請領獎學金及助學金類別
      ,分別造具合格名冊,並附申請條件 (審查標準) 及會議紀錄,於
      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函報本部。
 (三) 本部於收到學校完備之申請案後,經書面審查及行政程序核定後,
      於一個月內函復學校。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本部核定後,由學校檢附領據報部請款。獎助學金頒發之時機與方
    式由學校自定。


六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依本要點獎助之學生及學校陳報本部之各項資料,如經查有偽造不實
    或不合規定者,本部將予追繳已發之補助,有違法情事者並追究相關
    責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