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 (以下簡稱大
陸地區臺商學校) 學行優異學生,及協助家境困難努力向學學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本項補助包含獎學金及助學金二種。
(一) 獎學金:凡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小部一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
學行表現優異,經學校審查合於申請條件者。
(二) 助學金:凡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小部一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
其家庭經濟難以負擔學生就學,經學校審查合於申請條件者。
三 補助原則:
(一) 補助名額:
1 獎學金:每學期各班前三名。
2 助學金:每學期總名額最多以每班三名計算 (國小一年級以上始
計入班數) 。
(二) 獎助學金金額:
1 獎學金:
中學部:第一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三名新
臺幣四千元。
國小部: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新
臺幣三千元。
2 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三) 經費分攤: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部與學校各分攤一半。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開列合於發給獎學金規定之學生
名單及公告接受助學金之申請,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
,提請學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 各校組成之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應訂定獎助學金申請條件並對所
有申請案詳加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各生請領獎學金及助學金類別
,分別造具合格名冊,並附申請條件 (審查標準) 及會議紀錄,於
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函報本部。
(三) 本部於收到學校完備之申請案後,經書面審查及行政程序核定後,
於一個月內函復學校。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本部核定後,由學校檢附領據報部請款。獎助學金頒發之時機與方
式由學校自定。
六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依本要點獎助之學生及學校陳報本部之各項資料,如經查有偽造不實
或不合規定者,本部將予追繳已發之補助,有違法情事者並追究相關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