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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3: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一)字第1070029241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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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期許實驗性與創新性之題材及技法,
  培養文藝創作風氣,提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及中華文化總會。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 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兼任及
     退休教師,並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 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教師組:

1、戲劇劇本: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基準。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其題材來源出處或為自創。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七十分鐘至九十分鐘為宜。

(本目之()及之()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2、短篇小說:四千字至八千字以內為宜。

3、散文:二千字至四千字以內為宜。

4、詩詞:

(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以不超過六十行為宜。

(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應繳交三十首,得為絕句、律詩、古體詩、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其中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二十首;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詞、曲應附詞牌、曲譜體式,並註明其依據。

(本目之()及之()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5、童話:四千字至五千字為宜。

(學生組:

1、戲劇劇本: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標準。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其題材來源出處或為自創。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四十分鐘至六十分鐘為宜。

(本目之()及之()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2、短篇小說:四千字至八千字以內為宜。

3、散文:二千字至四千字以內為宜。

4、詩詞:

(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以不超過六十行為宜。

(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應繳交十五首,得為絕句、律詩、古體詩、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其中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十首;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詞、曲應附詞牌、曲譜體式,並註明其依據。

(本目之()及之()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五、獎勵:

(各組各項目錄取特優一人、優選二人、佳作三人。

1、教師組戲劇劇本,特優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優選每人獎金八萬元、佳作每人獎金六萬元;短篇小說,特優獎金九萬元、優選每人獎金七萬元、佳作每人獎金五萬元;散文、詩詞、童話,特優獎金八萬元、優選每人獎金六萬元、佳作每人獎金四萬元。

2、學生組戲劇劇本,特優獎金新臺幣七萬元、優選每人獎金五萬元、佳作每人獎金三萬元;短篇小說,特優獎金六萬元、優選每人獎金四萬元、佳作每人獎金二萬元;散文、詩詞,特優獎金五萬元、優選每人獎金三萬元、佳作每人獎金一萬元。

3、前二目錄取者,並致贈獎狀或獎牌。

(前款錄取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各組各項目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六、參選辦法:

(受理期間:由主辦單位於每年三月前公告受理期間。

(報名及投稿:

1、參選者應先於主辦單位徵選網站線上報名,報名網站由主辦單位建置後公告之。

2、線上報名完成後,於截止時間前,將作品及作者資料表等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主辦單位,並在信封上註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未註明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參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3、經主辦單位公告得採線上投稿者,其方式依網站公告之規定辦理。

(參選限制:

1、限以中文寫作。

2、每一參選者就同一徵選項目僅得參加一件,且為個人獨立創作。

3、獲本獎特優者,次屆不得參加同一項目。

4、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形式發表,或公開正式發表,違反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5、已獲其他單位之其他獎項者,不得重複參選,違反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6、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參選資格;其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發給之獎金、獎狀或獎牌,並應交回主辦單位或由該單位追繳。

(得獎作品之使用: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得獎人,作品得獎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及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於非營利範圍內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著作財產權授權書之約定,且應承諾對本部及主辦單位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至涉及運用得獎作品製作營利性之出版品或文創商品者,均應另徵得得獎人同意授權。

(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標註姓名、筆名或任何可資辨識作者身分之記號、符號、圖像或文字。

2、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3、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或違反第三款參選限制者,應不予受理。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得不予受理。

4、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七、 評審:
 
  (一) 評審作業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初審由主辦單位作資格
     審查,複審及決審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作家、評論
     人等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工作。評審委員名單於評審結
     果公告後始得解密。
 
  (二) 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
     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八、 輔導推廣:
 
  (一) 獲獎作品,由主辦單位置放於本獎網站普及推廣。
 
  (二) 獲獎作品中,各組戲劇劇本得由主辦單位安排演出,並得
     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各組文學類得推薦至有關報社或
     雜誌社發表。
 
 
九、 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主辦單位發布並刊登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及
   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