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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2.13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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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三)字第1142603696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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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師資培
育白皮書、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二、目的:落實中小學課程革新,提高教師專業素養,增進教育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所主管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
四、開班班別及招生對象:
(一)第二專長學分班:
1、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
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在職專任教師。
2、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包括特殊教育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
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
在職教師。
3、具有同一學習領域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錄取。
(二)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
1、國民小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包括代理、代課或兼任教
師)。
(三)專長增能學分班: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
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3、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任教,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並符
合就業服務法規定資格之該科外籍之在職教師。
(四)教師研習活動: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
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五、重點補助項目:
(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新增、調整科目或其他需求開
設教師增能課程。
(二)地方政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合作班群
教學等實驗或試辦計畫或駐點服務等工作。
(三)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訂定之重要議題或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重大政策議題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
六、開班原則: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地方政府及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申請開設
之班別規定如下(以◎表示得申請開班者):
班別
辦理
單位別
第二專長學分班
專長增能學分班
教師研習活動
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
師資培育之大學
◎
◎
◎
◎
地方政府
◎
地方政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二)共同原則:
1、應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密規劃。
2、課程設計應兼具理論與實務,開設以教師為主體之工作坊進修模
式,以增進教師教學能力。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教師進
修班別,應由具經驗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之校長、主
任或教師等,共同規劃課程,並協同教學。
3、辦理時間以寒暑假、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得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配合地方政府規劃,於平常教學日之共同進修
時段辦理之。
4、開課地點以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辦理為原則。但得考量多數學
員交通之方便性,由地方政府或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校外教學相
關規定,配合教師進修需求選定之(例如教師任職學校、縣(市)
教師研習中心等)。
5、每班以招收二十五名至五十名學員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須調整
招生名額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定。
6、各辦理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活動期間按研習相關評量基準,考
核教師學習成效。
7、各進修班次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核定開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應於開班十四日前,上網公告活動及報名相關資訊。
8、為增進各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教師之教學專業知能,並符合渠等
教師進修之需求,鼓勵地方政府協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報開班
計畫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相關研習活動。
9、地方政府應提報其主管之學校教師進修意願調查、進修需求人數
及評估情形等相關資料,予本部評估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開設事
宜。
10、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及主管之學校教師進修需求辦理
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先徵詢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辦理,
並洽妥相關招生、遴選及成效追蹤等相關機制。
11、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及研習活動,應於本校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階段、類科別及現有各系、所學術相關領域內
規劃。
12、有關各項學分班修讀學分之採認及抵免相關事宜,由各師資培育
之大學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13、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之課程,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本
校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但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
不在此限。
(三)第二專長學分班及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
1、應依本部核定該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辦理。
2、為利教學正常化,第二專長學分班以教師專長授課比率偏低之科
目為優先。
3、經本部協調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新增、調整科目
或其他需求所開設之第二專長學分班,開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
於招生簡章中明定進修教師義務:
(1)承諾依規定修畢相關課程,並簽立切結書。
(2)繳交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保證金俟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規定
學分後無息退還。
(3)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另一任教學(群)
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
4、課程採遠距教學方式實施規定如下:
(1)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以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為
遠距教學課程。
(2)遠距教學課程比例如下:
a、課程總學分數二分之一(含)以下,於開班計畫敘明。
b、課程總學分數超過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含)以下,應於開
班計畫敘明採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學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方
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教學品質確保等相關機
制,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c、遠距教學課程不得超過課程總學分數三分之二。
(3)考量特殊狀況,部分課程或於一定期間(四個月內)之課程改
採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且總學分數二分之一(含)以下者,請
逕予實施並於成果報告敘明;另如遠距教學總學分數超過二分
之一至三分之二(含)以下,請依本目之(2)規定,於開班計
畫敘明教學目標等內涵,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四)專長增能學分班:
1、應就不同教育階段及類科分別規劃。
2、課程內容以本部年度調查與規劃之學科、領域或議題等,為優先
辦理項目。
3、可採數位研習課程方式,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教師研習活動:
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轄區內教師需求開設進修班次。高級
中等學校部分,除直轄市得分別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師資
培育之大學開設班次外,其餘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
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部分,由各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調配開班。
2、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師資培育之大學,或由各地方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研習活動類別以活化教師教學能力為主,輔以教師需求
開設。
3、參加進修教師經辦理單位考核合格者,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依規定核實採計研習時數。
七、辦理方式:
(一)第二專長學分班、專長增能學分班及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
(以下合稱學分班):
1、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或由師資培育
之大學視教師需求向本部提出開班申請。
2、由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者,該地方政府轄區內師資
培育之大學無擬開班所需專長之教師,得委請其他地方政府轄區
師資培育之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
3、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辦「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招收具國
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應以專班且自費方式辦理。
(二)教師研習活動: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規劃教師進修計畫。
2、地方政府得依轄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狀況、
現有資源分配情形,培訓種子教師,於種子教師進修完成後,回
校辦理推廣研習之方式辦理。
3、地方政府應考量交通便利、進修需求等因素,協同轄區內學校或
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共同進修時段及進修地點。
4、地方政府間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地方政府共同辦理,由其中一
方召集,統籌協調開班事宜。
八、補助基準:
(一)學分班:
1、經本部協調辦理之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開設學分班開班費
,以每一學分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2、非因前目所定目的開設之學分班,得酌予補助,以每一學分新臺
幣三萬元為限。
(二)經本部協調配合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辦理之教師研習活動,
每班酌予補助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等。於離島辦理者,得額外補
助授課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三)前二款學分班、教師研習活動之交通費、住宿費不予補助。但有特
殊情況(例如偏遠、離島地區),經本部於核定開班時敘明同意補
助,並確有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依下列基準及實際出席
狀況報本部核定補助:
1、委請其他轄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
除開班費外,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
授課教師交通費、住宿費。
2、離島、偏遠、花蓮及臺東地區學校教師進修本部委託辦理之第二
專長學分班者,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
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3、本部得考量政策需求及平衡區域師資發展等因素,視實際需要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補助離島、花蓮及臺東地區學校
教師進修本部委託或補助之六學分以上學分班之交通費、住宿費。
4、於離島地區開課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行政人員,如因業務需要,
需至離島地區處理開班相關行政業務,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四)非於本機關或轄區內機關場地辦理之班次,酌予補助場地費。
(五)本要點未規定之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六)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參加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得申請
補助報名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七)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招收下列二類教師,原則不予補助。
但開設於偏遠、離島地區或有實際需求之班別,本部得專案酌予補
助:
1、具合格教師證書非在職之儲備教師。
2、具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未滿三個月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
師。
(八)地方政府與其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另配合本部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以核定年度最近一期行政
院主計處公布為準),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九、申請及審查:
(一)學分班申請期間:
1、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九月一日至
九月三十日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2、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三月一日
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3、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不受前二目申請時間規定之
限制。
(二)教師研習活動申請期間:
1、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送本部審理,逾期不予受理。
2、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活動或班別,不受前目申請時間規
定之限制。
(三)申請程序:
1、各地方政府、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每一開設之班次嚴謹規劃,並
依每一開設之班次檢具開班申請實施計畫(如附件一)及經費申
請表(如附件二)一式三份,報本部審查。
2、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班次,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先
將實施計畫報該地方政府同意後,再報本部審查。
(四)審查方式:本部於各梯次進修班別收件日截止後,統一審查。為審
核各地方政府或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
查;涉其他重要議題時,應邀請該領域專家協助審查計畫妥適性,
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班別及經費。
(五)審查原則:
1、計畫內容特色及效益。
2、計畫之可行性。
3、申請經費之合理性。
4、歷年執行成效及行政配合情形。
(六)本部就申請單位擬訂之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前點所定
之補助基準及前款審查原則審查後,核定其開設班別及補助經費額
度,並函知受補助單位備文向本部請款。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結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
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成果摘要表、
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結。
(三)受補助單位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開班前將開班訊息登
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供各界查詢。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該年度「第二專長學分班」、「專長增能學分班」
及「教師研習活動」各項班別結束後,進行「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表」之問卷調查,並將「辦理教師在職
進修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表」(如附件三)及「教師在職進
修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彙整表」(如附件四)報本部。
(二)受補助單位應將辦理各班次名稱、參加學員名冊(包括成績)、
各班次活動過程(例如課程內容、大綱或上課講義、學員出缺勤
紀錄、協同教學之具體實施過程、活動照片等)、回饋問卷統計
、具體效益及成果等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並將辦理班次一覽
表(如附件五)置於成果報告首頁,報本部備查。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成果報告中詳列進修(研習)班別對於提升教師
教學能力之成效,並與預期效益做評估比較,未達預期效益者,
應分析相關原因。
(四)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訪視各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研習)班辦理情
形,以考核辦理成效。
(五)受補助單位應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將開班資訊及實際開課情
形(包括師資及教學大綱、參與情形)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
修資訊網」,該年度辦理情形將列為未來教師進修相關補助之參
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