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政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僑教團
體辦理僑民教育相關活動,激發社會資源投入僑教行列,並協助已立
案之海外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推動僑教工作,落實僑民教育政
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政府機關。
(二)公私立學校。
(三)政府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
(四)國外僑教團體。
(五)日韓全日制僑校或因特殊情形足以影響校務正常運作之僑校。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僑民教育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赴海外舉辦教育展覽或招生宣導活動。
(三)僑校或僑生教育有關之教學環境改善及師資素質提升事項。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屬僑民教育之相關活動或配合教育政策之計畫。
四、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年度預算
等核定補助金額。
(二)為配合本部僑教政策,經本部核准,得全額補助。
(三)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辦理性質相同案件,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年度經費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備文並檢附計畫書、經費
申請表(附件一)向本部提出申請,活動案並應於辦理日二個月前
提出。
(二)辦理研討會、研習營、教育展覽或招生宣導等活動案之計畫書,內
容應包括: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參
加對象及人數、經費預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機
關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
(三)改善教學環境案(包括資本門、經常門)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名稱、目的、項目、數量、用途說明、預期效益。
(四)民間團體應另檢附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五)僑校及海外僑教團體之申請案應先報當地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就需求
性及申請單位推動僑教之成效加註意見,轉本部辦理。
六、審查程序:
本部於收到申請案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審查,依補助原則,循行政程
序簽請核定。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一概不
予追補。受補助單位並應將未執行項目之經費繳回。
(二)申請案獲准補助後,由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向本部申請辦理撥款,
領據應由會計、出納及機關負責人簽章。
(三)需時較長或所需經費較鉅之申請補助計畫,應配合進度,編列分期
預算,經本部核定後,依實際需要及進度,分期撥付及結報。
(四)接受本補助之補助金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者(補
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
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個案採購。
(五)資本門補助案核結,除依規定填報收支結算表(附件二)、成果報
告外,並應檢附照片備查;所購置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
採購年度」及「中華民國教育部補助」字樣,並應列入單位財產帳
,以備查核。
(六)僑校及海外僑教團體之經費請撥及核結,應報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
部辦理。
(七)補助單位應於年度決算後將補助全部項目及金額公開於資訊網路;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將計畫全部內容、補助經費支用情
形、成果報告公開上網。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書及本部核定結果執行,因故變更計畫內容者
,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准。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計畫內容、未提成果報告
、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次審核參考,情節嚴
重者,停止補助一年。有違法情事者,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部對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得派員抽查辦理成效,並列入下次
申請審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