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總量
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
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
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
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每週
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
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
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
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二)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
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
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
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
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訂定
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