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二 目的:
提供購置教學相關設備經費,鼓勵大學校院開辦視障理療按摩學分班
,以加強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成教育。
三 補助對象: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委辦理療按摩學分班之公私立大學校院,但
以新開辦 (或增班) 理療按摩學分班者為限。
四 補助原則:
(一) 本項補助經費以支用於辦理理療按摩學分班之教學相關設備為限。
(二) 本項補助係部分補助。
(三) 補助經費上限為每班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承辦本部委辦理療按摩學分班之大學校院應於決標 (簽約) 後三個
月內提出申請。
(二) 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七份:
1 本部委辦 (招標) 計畫。
2 辦理理療按摩學分班之執行計畫及相關資料 (含師資、課程、委
辦案經費概算表等) 。
3 擬增置之教學相關設備明細表 (含項目、金額、用途等) 。
(三) 本部於接獲申請案後,二個月內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完畢。
(四) 審查決議得補助經費未達補助上限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者,依審查
決議金額補助。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 補助成效考核:
接受補助之大學校院,應將補助設備之使用狀況 (成效) 列入成果報
告,本部應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評估使用成效,並得視需要赴學校查
核,以為爾後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