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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大學校院開辦視障理療按摩學分班教學相關設備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特教字第0920133062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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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二  目的:
    提供購置教學相關設備經費,鼓勵大學校院開辦視障理療按摩學分班
    ,以加強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成教育。


三  補助對象: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委辦理療按摩學分班之公私立大學校院,但
    以新開辦 (或增班) 理療按摩學分班者為限。


四  補助原則:
 (一) 本項補助經費以支用於辦理理療按摩學分班之教學相關設備為限。
 (二) 本項補助係部分補助。
 (三) 補助經費上限為每班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承辦本部委辦理療按摩學分班之大學校院應於決標 (簽約) 後三個
      月內提出申請。
 (二) 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七份:
      1 本部委辦 (招標) 計畫。
      2 辦理理療按摩學分班之執行計畫及相關資料 (含師資、課程、委
        辦案經費概算表等) 。
      3 擬增置之教學相關設備明細表 (含項目、金額、用途等) 。
 (三) 本部於接獲申請案後,二個月內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完畢。
 (四) 審查決議得補助經費未達補助上限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者,依審查
      決議金額補助。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  補助成效考核:
    接受補助之大學校院,應將補助設備之使用狀況 (成效) 列入成果報
    告,本部應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評估使用成效,並得視需要赴學校查
    核,以為爾後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