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依全民國防教育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實施辦法、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與全民防衛精神動員準備方案及分類計畫、各級
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補助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
(三)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代管本部各直轄市、縣(市)聯絡
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
(四)各級學校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
(五)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
體)。
三、補助原則:
(一)辦理與全民國防精神教育有關之教學或多元活動。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辦理全直轄市、縣(市)活動為主。
(三)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申請補助應以
辦理各分區活動為主。
(四)經費代管學校申請補助應以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及地區活動為主。
(五)各級學校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申請補助,應
以辦理落實課程教學及多元輔教活動為主。
(六)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推廣地區活動、研習課
程及多元輔教活動為主,其活動或內容符合本部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一)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
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
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四)由業務單位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
請專家學者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
內容。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
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七十五;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
三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
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者,補助核定
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上限。
2、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
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
同意得全額補助。
3、經費代管學校: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
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4、各級學校: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
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
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
目規定辦理。
5、民間團體: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申請團體每年度合計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每案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活動成果應報本部審核。活動
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
訖時間、地點):
1、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2、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活動
人員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等。
3、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
4、成效檢討及建議(以文字具體陳述)。
(二)本部得於活動期間派員訪視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
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定者、或未提成果報告或辦理績效不
彰者,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師生為主,社會大眾為輔。
(二)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須符合全民國防之精神。
(三)主辦單位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時,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
在總經費中所占比例。
(四)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因故變更時,應報本部核定。
(五)經本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教育之教材設計研發及跨校共備等活
動所產生之教材教案,倘需進行教學資源公開分享,應依「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授權辦理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