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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9: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70022943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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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透過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培訓或補助學生出國參賽相關費用,以協助學生熟練專門技術,重視實作學習,培育具國際視野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對象:

(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項之學校。

(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技專校院在學時,代表學校實際參與各類著名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予補助:

1、具技藝優良表現者: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技藝能競賽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2、經國內賽選拔者: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次。

四、補助範圍:

(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各申請案應規劃全國性之相關競賽或研習營,以培訓國內技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具備參與國際競賽之能力,並選送優秀學生或作品出國參加相關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且提供出國學生各項賽前訓練(包括外語能力訓練)及協助。

(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各申請案應規劃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平均十國以上為原則之著名國際競賽;非屬國際性競賽、與技職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五、補助原則:

(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計畫配合款。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列配合款。

(本部視計畫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之需要性等核定補助額度。但政策性委託辦理或資源不足地區之申請案,得視狀況予以特殊考量。

(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未獲本部及其他政府部門補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學校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所提之申請案(一競賽一案),不限案數,每案不得超過五人,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所定者為限,學校申請不限案數,同一作品不得超過二人,並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期間:

(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者,應研擬申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共十份,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年度之補助。

(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生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檢附相關資料共五份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一次為原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學年申請補助案。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能依規定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下次申請案報本部審查。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獲補助之計畫,於選送優秀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本部僅補助學生及陪同之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出國所需機票費用。其餘出國競賽所需費用由各計畫執行學校配合款支應。

2、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宿費,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1、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名五萬元。

3、歐洲地區每名六萬元。

(前二款各申請案相關經費補助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八、申請資料:

(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活動名稱。

2、活動目的。

3、活動特色(包括背景分析、與產業結合或國際接軌之程度等)及計畫期程。

4、辦理方式(包括活動要點、選送優秀學生作品及隊伍參加相關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之規定等)。

5、參加對象及評審委員或師資名單。

6、預期效益(包括參加人數)及歷年辦理成果。

7、經費預算表。

(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申請表(申請表格式於每年申辦前,由本部另行公告)。

2、佐證資料:依第三點第二款各目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九、審查作業:

(以辦理活動之目的、成果效益及經費之編列是否合理為審查重點。

(依計畫書格式、內容、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十、經費請領及核銷:

(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包括電子檔一份),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容要項,包括活動名稱、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出列席人員名單(包括人數統計)、成果摘要、活動照片五張以上(應顯示舉辦日期)、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出國學生參賽心得等。

(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說明本案整體實施績效,並應提出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或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事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執行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核撥時,應建置完成各計畫專屬網頁(活動內容及成果),並於核銷公文註明計畫網址以供查核。

(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技職教育宣導活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