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
,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三)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建構完善教
育實習環境。
三、補助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補助教育實習獎助
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採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二)大學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
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
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核定)補助額度相對應之
配合款支應辦理。
五、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八月至翌年七月。
2、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1)補助大學實際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元。
(2)補助大學於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以每位實習
學生二千元編列業務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偏遠(鄉)及離島地
區學校與教保服務機構、境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
構、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以每位
實習學生三千元編列業務費。
(3)補助大學合作之教育實習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
日起適用之。
①教育實習機構:依實習學生人數補助,以每位實習學生一萬
二千元編列業務費。
②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輔導實習學
生人數六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務費;輔
導實習學生人數未達六人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一萬二千元編
列業務費。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保服務機構、特殊教
育學校(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輔導實習學生人數三人以
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務費。
③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教
育實習機構提供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以每
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務費。
3、支用項目:
(1)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師手
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作簡訊、
通訊等。
(2)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製作教具、
印刷費及參與教育實習相關會議之交通費等。
(3)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學期至少三次)、研習
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新住民相關文化及
語文研習)及諮詢服務,得視需要以線上教學及視訊方式辦理。
(4)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膳宿費及交通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境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
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補助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並以二次
為限。
(5)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6)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相關實習輔導培訓活動。
(7)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之審查費等。
(8)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每人每月補助
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一百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修習教育實
習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之。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
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5)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得同時請領。
(三)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
,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
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四)前三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計畫申請人數、教
育實習機構數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大學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如附表二)。
(2)經費申請表。
(3)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屬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者,由大學參
酌遴薦指標建議表(如附表三)辦理遴選,並應填具遴薦教育
實習機構集中實習申請表(如附表四)、教育實習機構集中實
習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如附表五)。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細表
等資料進行審查。
6、大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符合該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於申請
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相關表
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申請期間:第一期款為每年二月十五日前,第二期款為每年八月
十五日前。
2、申請程序:大學檢附教育實習獎助金請領表(如附表六)、清寒
實習學生助學金請領表(如附表七)一份,及查驗清寒實習學生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文件一份,備文報本部審查。
3、審查期限:以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大學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後,
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結報: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及所
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等
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
,並應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捐)助」字樣,圖書期刊等得以
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
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大學應於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併同執行成果報告
(包括辦理各項活動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八)、巡迴輔導情形一
覽表(如附表九)、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一覽表(如
附表十)、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關資料)及經費
收支結算表書面各一份及光碟或其他電子資訊儲存媒體一份報本
部核結。
4、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大學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
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受領教育實習獎助金名冊(
如附表十一)、受領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名冊(如附表十二)辦
理核結。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大學應對應實施計畫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依實施計畫所定確實執行
,以達成目標。
(二)本部依大學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辦理成效,並
列入次年度補助之參考。
(三)大學及其合作教育實習機構配合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相關運作及
填報情況,本部得列入次年補助之參考。
(四)各項經費之支出及核結,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
相關規定懲處。
(五)為了解受補助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執行情形,本部得不定期實地抽
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實地抽訪結果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
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六)未依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部得酌減
次年度之補助經費。
九、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大學應嚴謹審查清寒實習學生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各項審查紀錄並
應留校備查。
(二)為簡化清寒實習學生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作業,
大學應取得衛生褔利部資料交換平臺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用以查
驗清寒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實習輔導教師相關費用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
給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四)本部得視大學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應參與本部及其委託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培訓
活動。
(六)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相關作業規定,並編列辦理教育實習年度所需
預算;教育實習輔導費收取數額、用途等,應訂定規定及對外公告
;教育實習輔導費並應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