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教育部臺中(三)字第 0930011885 號令
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0980117583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
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作業原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0990086288C 號令
修正第 4 點,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10032155C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40016882B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4年02月01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50159
526B 號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180562B 號修正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 1100140862A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112年05月16日臺教師(四)字第 1122601435A 號修正第五點
、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113年09月13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 1132602635A 號令
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第五點、第七點、第六點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