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本貸
款)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留學生於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
規定之額度內,得一次或分批向同一銀行申貸,申請時應出具未重複
申貸之切結書。
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
學位,指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應在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大學
校院修讀碩、博士學位,其所就讀學校未列入本部參考名冊或承貸銀
行有疑義者,由本部確認之。
四、留學生本人有轉學,或留學生本人、保證人有變更通訊資料等相關事
項,留學生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
五、本貸款用途為提供留學生出國留學之需,撥貸後,應即於承貸銀行結
購外匯。
六、本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事宜
,作業手續費用由本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