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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122803613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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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軍訓教官之借調及任期,使人事管理
    有效運作,發揮應有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借調單位如下:
  (一)本部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
  (三)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三、借調程序:
  (一)借調公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備查。
  (二)借調私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核定。

四、各單位借調軍訓教官經報本部核定或備查後,其經歷納入人事運用

五、借調人員任期:
  (一)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為執行特
        殊或重大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核准後,得再延長
        借調期限,借調期限合計不得逾八年。
  (二)縣(市)聯絡處因特殊狀況致運作困難,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
        不受前款但書規定限制。

六、借調任期管理:
  (一)任期檢討: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應於任期屆滿三個
        月前,檢討是否續任,並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由借調單位依第
        三點規定報本部核定或備查。
  (二)任期核算方式: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為連續借調者
        ,採併計方式核算。經遴選程序重新借調者,任期自新任職務起
        核算。
  (三)作業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軍訓教官,由本部於任
            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2、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
            教官,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
            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七、借調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編制之軍職
  人員準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