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
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之印製符合一
定基準,特訂定本印製規格。
二、紙張:
(一)封面: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採用基重每平方公尺一百九十公克以上
銅版紙或銅西卡紙。
(二)內文:教科用書及其習作用紙,其原紙經檢驗後,應符合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發布之各項CNS標準:
1、基重:依 CNS1352〔紙及紙板基重試驗法〕之規定,應達每平
方公尺八十公克以上。
2、白度:依 CNS12885〔紙漿、紙與紙板擴散藍光反射率(ISO白
度)測定法〕之規定,其正面、反面均應介於百分之七十五至
百分之八十五之間。
3、不透明度:依 CNS2387〔紙之不透明度試驗法(百分之八十九
反射率背襯)〕之規定,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4、光澤度:依 CNS7299〔紙及紙板七十五度角鏡面光澤度試驗法
〕之規定,其毯面、網面平均值,均應於百分之十五以下。
三、字體及字級:
(一)字體: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正文部分,採
楷體字或宋體字。國民小學國語文,應採用本部頒定之標準楷體
字。
(二)字級:
1、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正文部分採用二十pt(二十八級)
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四pt(二十級)以上。
2、國民小學三年級、四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六pt(二十四級)
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二pt(十七級)以上。
3、國民小學五年級、六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四pt(二十級)以
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一pt(十六級)以上。
4、國民中學:正文部分採楷體十四pt(二十級)以上或其他字體
十二pt(十七級)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一
pt(十六級)以上。
(三)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三年級之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應全部加注音符
號。
四、開數:不小於十六開本(19cm x 26cm),不大於特十六開本(21cm
x 26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