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國立大專校院行政效率,促進彈性、
多元、自主發展,並執行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行政人力契僱化,指學校編制內職員出缺時,得控留員額
改以契約用人方式取代之。
三、學校現職職員數占教職員預算員額總數之比例,高於百分之二十五者
,除國立空中大學外,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百分之二十五以下。但比例
高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有特殊情形時得專案報本部核准延長之,每
次延長一年,最多延長二次。
學校現職職員數占教職員預算員額總數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二十五者,
得依本原則辦理。
四、學校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以非主管職務為限,並得彈性先行調整內
部人力後,就所遺職缺改以契約用人。
五、契僱人力所需經費由控留職員員額之經費支應,並以服務費用列支。
六、各校進用契僱人力,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並應遵守相關
迴避規定。
七、契僱人力之聘期、工作時數、差假、報酬標準、考核、福利、勞工退
休金、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並由學校納入契約中明定。
原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儲金者,於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所提存儲金之本息,於
其離職或在職死亡後,依原規定結算發給。
八、各校依本原則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後,於計算職員缺員率時,控留職
員員額進用之契僱人力得視同現有職員計算。
九、各校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執行情形,作為本部核撥各校請增員額之參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