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執行挑戰 2008 年:國家發展重點計
畫,推動技專校院教學國際化,提升學生外語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輔導各技專校院依現有條件及資源,建置提升學生語言學習興趣及專
業外語能力之課程、環境與活動,以奠定學生國際競爭力之基礎。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四、補助項目:
(一)外語檢測學習課程。
(二)補救教學計畫。
(三)推動外語教學改進方案及教學實驗計畫。
(四)辦理全外語營計畫。
(五)引進外籍師資及配套計畫。
(六)外籍生英語授課學程開設及配套計畫。
五、補助原則:
(一)每校申請以一案為限。
(二)各校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三)申請補助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自行提列相對配合款。
1.公立學校至少提列計畫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得全數編列
為資本門。
2.私立學校至少提列計畫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其中百分
之四十以上之配合款應編列為經常門。
3.配合款得依本部實際審查補助金額之結果,按比例調整。
(四)補助以經常門經費為限,並不得支出下列項目:
1.增聘專任師資經費(短期客座教授等除外)。
2.計畫主持人費。
3.行政管理費。
4.專任助理勞保險、勞退費。
5.師生出國差旅費。
(五)各計畫經費編列應依審查意見重新修正報部後辦理撥款作業;執行
期間,同屬業務費之各分項子計畫有賸餘經費時,除人事費與業務
費二者之間外,得於經常門經費內互相流用。
(六)國外講員來台生活費,比照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補助天數除主講
人實際講學天數外,並得於前後各酌加一日。
(七)其他各項經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要點、專職助理薪資標準表、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編列經費及執行。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二)申請程序:
1.計畫書格式:參照計畫申請書格式(附件一、二)撰寫,無該項
資料者請註明(無),並得視個別計畫需要增列項目。
2.寄送計畫書: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
送達本部指定承辦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
(一)審核期限:計畫年度之二月十日前。
(二)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技職校院國際合作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學者專
家,依規定審查。
(三)審查程序:
1.初審:由三位初審委員,依本要點之規定就計畫內容執行審查作
業,審查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得送複審。
2.複審:由技職校院國際合作諮詢委員會依年度外語補助重點與初
審結果等審定,錄取率以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並推薦報本部核
定。
(四)審查重點及配分:
1.初審評分配分百分比
┌──┬───────────────────┬───┐
│項次│重 點│配 分│
├──┼───────────────────┼───┤
│1 │計畫目標與具體考核指標是否明確、合宜且│20 %│
│ │可行? │ │
├──┼───────────────────┼───┤
│2 │計畫內容活動設計是否能有效提升學習動機│30 %│
│ │和營造外語學習環境?各子計畫間是否相輔│ │
│ │相成? │ │
├──┼───────────────────┼───┤
│3 │執行性(執行組織規劃、往年相關計畫成效│15 %│
│ │) │ │
├──┼───────────────────┼───┤
│4 │資源之整合與配置(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20 %│
│ │經費、設備) │ │
├──┼───────────────────┼───┤
│5 │外部資源之參與、整合與運用(參與本部北│15 %│
│ │中南英語教學資源中心活動) │ │
└──┴───────────────────┴───┘
2.加權計分
┌───┬───────────────┬────────┐
│ │項 目 │計 分 │
├───┼────┬────┬─────┼──┬──┬──┤
│1.各校│(1) 英│校外檢測│各校排名 │前十│前十│前五│
│ 申請│ 語│(為一般│ │五名│名 │名 │
│ 計畫│ 檢│入學申請├─────┼──┼──┼──┤
│ 加分│ 定│及業界認│相當於歐盟│+1 │+2 │+3 │
│ 標準│ 通│可之語言│CEF 英語能│ │ │ │
│ │ 過│檢測項目│力 A2 級以│ │ │ │
│ │ 率│) │上通過率 │ │ │ │
│ ├────┼────┼─────┼──┴──┴──┤
│ │(2) 雙│獲行政院│特優 │+1 │
│ │ 語│研考會優│ │ │
│ │ 環│質英語環├─────┼────────┤
│ │ 境│境建置獎│優 │+2 │
│ │ 建│章(限取│ │ │
│ │ 置│得 3 年├─────┼────────┤
│ │ │內得參照│良 │+1 │
│ │ │加分) │ │ │
├───┼────┴────┴─────┼──┬──┬──┤
│2.前一│(1) 成果報告審查 │九十│八十│未達│
│ 年度│ │分以│分以│七十│
│ 核定│ │上 │上 │分 │
│ 補助│ ├──┼──┼──┤
│ 計畫│ │+3 │+1 │--3 │
│ 之執├───────────────┼──┴──┴──┤
│ 行成│(2) 計畫核定總經費執行率未達│ -2 │
│ 效計│ 90 % │ │
│ 分 ├───────────────┼────────┤
│ │(3)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果報│ -2 │
│ │ 告 │ │
│ ├───────────────┼────────┤
│ │(4) 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結經費 │ -2 │
└───┴───────────────┴────────┘
八、經費請撥、核銷及展期:
(一)經費執行期程及查核
1.配合計畫執行期限,經費執行期程為核定補助年度之三月一日至
十二月十五日。
2.經費請撥截止期限為三月十日,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期限內完
成修正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陳報本部,逾期視為放棄執行本計畫
,不予補助經費。
3.請款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1)修正後經費表及計畫書(無需膠裝)各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份
。
(2)聯絡人及子計畫項目一覽表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份(詳附件三
)。
(3)依網站要項建置(詳附件四)之網站首頁影本(含網址)一式
二份。
(4)請款領據一份。
4.計畫執行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不得辦理展延。如有結餘款應
依計畫總經費分攤比例繳回本部。
5.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學
校執行不實,除要求執行學校限期改進外,並得收回已撥之經費
。
(二)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當使用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並停止受理申請計畫審查一年。
2.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
定處理。另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三)會計收支報告
學校應於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
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
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
有英文名詞,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
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畫主持人等蓋章。
(四)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相同計畫,如經發現
有違規情事,得追繳補助經費。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
手冊、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設備採購明細表格式如教育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表。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校經核定計畫後,應依本部建議格式建置專屬網站與本部指定相
關網站連結,並配合教學計畫充分運用,將本案辦理成果及進度適
時上網公告,並列計畫執行進度管考。
(二)各校經核定計畫後,應依計畫執行,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
事,本年度補助經費應予追繳,並停止受理申請計畫審查一年。
(三)本專案補助執行成效績優學校,由本部擇二所或三所學校上網公告
及補助分區辦理提升學生外語能力觀摩研討會,並列入下年度本部
專案補助計畫審查參據。
(四)各校應依限繳交修正計畫及經費核定表請撥專案經費、填報本部各
項成效管考表格,於七月十五日函送期中報告一式二份至本部、一
份至本部指定承辦單位,並於核定補助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據
規定格式繳交期末報告書一式四份(參照附件五)至本部指定承辦
單位,並函送本部一式二份;進度執行成效及各校計畫執行成效列
入下年度本部專案補助計畫審查參據。未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提出期末報告者,取消該校翌年度申請資格。
(五)各校應自訂成效管考達成率,執行成效列入下年度本部專案補助計
畫審查參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辦理訪視。
(二)計畫案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