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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專科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060187244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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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專科學校重視教學品質,發展
    自我特色,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或經
    本部糾正之公私立專科學校。
 
三、申請程序及補助金額:
(一)每校限申請一案,以二年為規劃期程,每年計畫金額以補助新臺幣
    二千萬元為上限。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申請補助,應擬具計畫書,於本部規定期限內
    提出,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學校所提計畫應能提升全校性整體教學品質與發展學校特色;設有護
    理科者,應輔以護理教育發展計畫,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名稱及摘要。
(二)曾獲本部其他全校性補助計畫檢核表。
(三)曾獲本要點補助之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執行成果(包括獲
    本部經費補助)。
(四)整體計畫推動架構。
(五)計畫具體內容及配套措施(包括計畫目標、策略、執行方法、實施步
    驟、可能遭遇困難與解決方法及學校自訂績效指標等)。
(六)管考機制與預期效益,應明列管考計畫執行進度與質化及量化績效指
    標。
(七)檢附學校所定相關規定、調查表、分析報告、課程規劃,或其他補充
    資料,並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八)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
 
五、審核基準:
(一)建立辦學品質保證機制:學校應落實以學生學習成效為核心之教學
    品質保證及檢核機制。
(二)學生核心能力及實務能力養成:
     1、學校應依據學生能力養成目標規劃課程及安排授課教師,並落
         實透過課程外審及定期檢討機制,規劃通識與專業及實習課程
         ,加強實務課程發展,以培養學生基礎力、就業力及國際力之
         成果。
     2、學校應落實學生校外實習,以協助學生在校期間之學習即能與
         職場連結,培養學生畢業即能就業及紮實之實作能力。
     3、學校應落實畢業生流向長期追蹤機制,提升畢業生及雇主滿意
         度調查之回收率及抽樣代表性,並將調查結果具體回饋於課程
         與教學之檢討及改善。
     4、學校應再檢討目前輔導措施之有效性,落實學生學習輔導機制
         ,以確實協助學生提升學習成效。新生接受輔導、學習成效不
         佳學生接受輔導及學習成效改善比率應予提升。
(三)健全教師實務及教學之支援機制:
     1、減輕教師教學負擔:學校應具體研擬降低生師比及專任教師每
         週授課時數之措施,以減輕教師教學負擔,協助教師提升教學
         品質。
     2、提升教師實務及教學專業知能:學校應落實對新進(初任)教
         師之輔導,協助教師具備教學專業知能;對現職教師應落實協
         助實務及教學精進之機制,包括教師專業社群、教師赴公民營
         機構深度研習及深耕服務。
     3、教師教學評量機制:教師教學評量機制應建立多元評量方式,
         學生對教師教學滿意度問卷調查應提升信度及效度,確保相關
         資訊回饋作為教師教學專業知能精進之參考依據。
     4、教師多元升等:學校應落實教師多元升等制度,鼓勵教師投入
         教學實務或技術應用研究,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實務能力。
 
(四)發展學校特色:學校應以創新理念為核心,檢視自身發展優勢及資源
    條件,結合地方產業脈動及社會發展需求,以發展學校特色。
 
(五)護理教育質量提升:學校設有護理科者,應達成本部提升護理專科學
    校師資素質方案所定各項關鍵績效指標。
 
六、審核方式:由本部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
    理:
(一)初審:由本部進行資格審查;資料逾期寄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均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審查小組先進行書面審查,視審查需要再由本部安排簡報會
    議;必要時,得赴校實地訪視。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如下:
 
(一)各申請計畫經費經常門與資本門應予分列,經常門經費占補助經費百
    分之七十,資本門經費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學校應提撥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經常門與資本
    門應予分列,經常門、資本門比率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三)本要點補助應用於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不得用於
    附屬機構;補助項目不得包括新建校舍建築、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
    、新聘編制內師資、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學校之相關人員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編制
    內人員加班費及對學生之獎助(包括學校給予學生之各項公費、獎助
    學金)。
(四)學校得運用本要點補助經費於聘請兼任教師,以協助教師進修或提升
    其實務能力。聘用兼任教師,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增聘之專、兼任研究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
    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得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準
         表核支。但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
         支。
     3、本要點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
         、勞退基金(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要點所定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本部專科以
         上學校強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學
         習型助理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健保及
         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六)學校之出國計畫不得編列為補助項目。
(七)相關經費編列、執行標準及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校應於期限內函報計畫之經費收支
    結算表、建築或設備採購明細表及期末成果報告書各一式二份辦理結
    報;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者,其所列支之費用不予補助且追繳外
    ,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八)學校運用本要點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於購置後以固定標記註明本
    部補助字樣。
 
八、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學校應配合本部評核作業時間,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應呈現學校自
    訂之質化及量化績效指標達成情形)。
(二)經核定之計畫不得任意變更,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需更改計畫內容者,
    應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其執行時任意修改計畫者,不予補助,
    已撥付者,應追繳相關補助經費。
(三)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執行,專款用於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品質
    ;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之學校,應繳回補助經費。
(四)學校計畫之執行成效,納入次年度補助參考;經評核屬未依計畫確實
    執行或成效不彰者,本部得停止或刪減以後年度之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