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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4: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12303090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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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需求,發
揮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補助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建置產學
連結合作育才平臺(以下簡稱育才平臺),促進產學需求媒合及交流
合作,共同培育優質專業技術人才,縮短學用落差,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期程:

(一)依據產業聚落分布及配合國家重點人才培育需求,由本部依
據學校建置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五加二產業創新等教學環境
場域、跨校資源整合能力及產學合作經驗等條件,擇定若干
學校所設置產學連結執行辦公室(以下簡稱執行辦公室),
作為促進產業與學校相關系科領域產學合作育才之媒合平臺,
另負責運作產業領域工作圈(以下簡稱工作圈)。本部並擇
一執行辦公室作為推動窗口,統整各執行辦公室及工作圈運
作等事項。

(二)補助期程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推動任務及運作機制:

(一)執行辦公室:設置熟悉產學合作之專責經理一名及專任助理
若干名;其推動任務如下:

1、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方案:

(1)促成產業與學校申辦本部各類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專
班計畫。

(2)依據各部會提供之產業人才需求,媒合產業與學校
育才合作相關執行策略。

2、開發產業需求及產學培育新能量:

(1)募集產業投入或捐助資源,提供產業客製化人才
培育計畫或合作模式。

(2)了解產業技術研發需求,促成產業與學校進行產
學合作、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

 

3、強化學生實務職能:

(1)分析產業職能需求,開設學生實務課程或辦理
相關活動,強化實務職能。

(2)協助製作或開發學生實務職能研習課程教材。

4、提升教師實務增能:

(1)依據產業需求及技術發展趨勢,辦理教師實
務研習課程。

(2)配合教師業界實務經驗需求,協助媒合教師
參與國家重點產業之研習或研究。

5、辦理跨部會產業人才培育交流座談會,蒐集產業及
學界對人才培育、技術合作等議題之建議,研擬相
關人才培育策略。

6、定期召開會議,推動負責領域工作圈之運作。

(二)工作圈:各工作圈由本部擇定領域召集人一名,並由
該領域之產業或產業公協會代表、技專校院及技術型
高中之專家學者與教師代表共九至十三人組成;其推
動任務如下:

1、定期召開會議針對產業所提人才培育需求及核心職
能等之建議,研議強化或創新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模
式或方案,並交由執行辦公室落實推動。

2、針對推動實務教學所需師資、課程、教材及實作學
習等議題,研發適切之教師產業增能研習課程內容
及強化學生實務核心能力之課程與教材,必要時應
邀集相關領域之技術型高中群科中心委員共同參與。

四、計畫申請:經本部評選為設置執行辦公室之學校,得結合其他
機關、學校、產業及法人資源等,依本部規定時程提出計畫申
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計畫摘要。

(二)學校過去促成產學連結合作人才培育之成果。

(三)組織架構及成員規劃。

(四)推動任務及執行策略。

(五)預期投入資源與育才平臺推動效益評估。

(六)經費需求。

五、績效管考程序:執行辦公室應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包括所負責
工作圈之推動進度);必要時,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召開會議
審視執行辦公室運作狀況,成效不彰者,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補助基準:

(一)各執行辦公室補助金額,依其負責工作圈領域、業務
規劃及執行成效決定之。

(二)補助經費之項目:補助執行辦公室所需之人事費及業
務費(包括工作圈推動所需業務費)。

(三)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
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為原則。

(四)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
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