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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8 1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41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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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需求,發
    揮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補助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建置產學
    連結合作育才平臺(以下簡稱育才平臺),促進產學需求媒合及交流
    合作,共同培育優質專業技術人才,縮短學用落差,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期程:
(一)依據產業聚落分布及配合國家重點人才培育需求,由本部依據學校
      建置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五加二產業創新等教學環境場域、跨校資
      源整合能力及產學合作經驗等條件,擇定若干學校所設置產學連結
      執行辦公室(以下簡稱執行辦公室),作為促進產業與學校相關系
      科領域產學合作育才之媒合平臺,另負責運作產業領域工作圈(以
      下簡稱工作圈)。本部並擇一執行辦公室作為推動窗口,統整各執
      行辦公室及工作圈運作等事項。
(二)補助期程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推動任務及運作機制:
(一)執行辦公室:設置熟悉產學合作之專責經理一名及專任助理若干名
      ;其推動任務如下:
    1、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方案:
    (1)促成產業與學校申辦本部各類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專班計畫。
    (2)依據各部會提供之產業人才需求,媒合產業與學校育才合作相
          關執行策略。
    2、開發產業需求及產學培育新能量:
    (1)募集產業投入或捐助資源,提供產業客製化人才培育計畫或合
          作模式。
    (2)了解產業技術研發需求,促成產業與學校進行產學合作、技術
          移轉或專利授權。
    3、強化學生實務職能:
    (1)分析產業職能需求,開設學生實務課程或辦理相關活動,強化
          實務職能。
    (2)協助製作或開發學生實務職能研習課程教材。
    4、提升教師實務增能:
    (1)依據產業需求及技術發展趨勢,辦理教師實務研習課程。
    (2)配合教師業界實務經驗需求,協助媒合教師參與國家重點產業
          之研習或研究。
    5、辦理跨部會產業人才培育交流座談會,蒐集產業及學界對人才培
        育、技術合作等議題之建議,研擬相關人才培育策略。
    6、定期召開會議,推動負責領域工作圈之運作。
(二)工作圈:各工作圈由本部擇定領域召集人一名,並由該領域之產業
      或產業公協會代表、技專校院及技術型高中之專家學者與教師代表
      共九至十三人組成;其推動任務如下:
    1、定期召開會議針對產業所提人才培育需求及核心職能等之建議,
        研議強化或創新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模式或方案,並交由執行辦公
        室落實推動。
    2、針對推動實務教學所需師資、課程、教材及實作學習等議題,研
        發適切之教師產業增能研習課程內容及強化學生實務核心能力之
        課程與教材,必要時應邀集相關領域之技術型高中群科中心委員
        共同參與。

四、計畫申請:經本部評選為設置執行辦公室之學校,得結合其他機關、
    學校、產業及法人資源等,依本部規定時程提出計畫申請補助,計畫
    書內容如下:
(一)計畫摘要。
(二)學校過去促成產學連結合作人才培育之成果。
(三)組織架構及成員規劃。
(四)推動任務及執行策略。
(五)預期投入資源與育才平臺推動效益評估。
(六)經費需求。

五、績效管考程序:執行辦公室應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包括所負責工作圈
    之推動進度);必要時,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召開會議審視執行辦公
    室運作狀況,成效不彰者,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補助基準:
(一)各執行辦公室補助金額,依其負責工作圈領域、業務規劃及執行成
      效決定之。
(二)補助經費之項目:補助執行辦公室所需之人事費及業務費(包括工
      作圈推動所需業務費)。
(三)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
      配合款為原則。
(四)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
      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