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 0940001287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 0970031738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原名
稱:教育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補助原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 0980223534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
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原則)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技(三)字第 1000189575C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 1020149568B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 1040003978B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臺教技(三)字第1050004847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60028371B號 修正
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臺教技(三)字第1070000532B號修正,名稱並
修正為「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 1112303090A 號令修正,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