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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二)字第1090015139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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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
  稱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傑出人
  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輔創新工作,落實本部政策及方案,營
  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
  人員:
 (一)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
   者。
 (二)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作政策規
   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三)傑出人員獎:
  1、傑出學輔主管獎:從事學輔工作表現優異之學校行政單位各級主
    管且足為楷模者。
  2、傑出學務人員獎:從事學生事務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3、傑出輔導人員獎:從事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4、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5、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
    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包括各級政府設立之輔導諮商中心
    人員、主任及督導)。
 (四)獎勵名額:依本部每年公告之初選薦送遴選名額總額之前百分之十
   者為原則。

三、初選:
 (一)薦送單位及原則: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薦
    送所轄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函報本部。
  2、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
    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依本
    要點薦送區內之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函報本部。
  3、各單位薦送之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應有具體事蹟。
  4、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本部獎勵及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
    薦送。
 (二)薦送程序:
  1、學校:
   (1)國民中小學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
   (2)直轄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
     函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
   (3)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分區函報四區學務中心
     、輔諮中心。
  2、縣市政府: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
    評選後,薦送所轄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
    函報本部。
  3、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共同
    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召開各區聯席初選會議後,薦送
    區內大專校院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
    本部。
  4、本部:
   (1)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組成友善校園
     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並將評選
     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2)本部各單位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推薦傑出學輔主管、
     所屬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
     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三)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
   應填具本部規定之薦送表件,並於紀錄欄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依
   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及初選薦送遴選名額函報本部;函報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
   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四、複選:
 (一)評選小組:依本部每年公告期程籌組本評選小組,並完成評選作業
   。
 (二)組成及評選原則:
  1、本評選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部敦聘學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擔任之,負責評選年度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
  2、本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
    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委員互選
    產生之。
  3、本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
    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原則,
    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五、評選基準:
 (一)學校:
  1、所達成之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及數量,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二)學輔主管、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1、依據「教育部推動友善校園計畫」推動學輔工作事項,占百分之
    三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三)導師:
  1、依據所屬學校導師規定推動工作,占百分之四十。
  2、推動導師工作(包括發展性輔導)之具體實績或績效,占百分之
    三十。
  3、輔導學生之具體案例(包括與其他校內外單位合作輔導),占百
    分之三十。
 (四)特殊貢獻人員:
  1、長期參與或協助本部推動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與推廣,占百
    分之二十。
  2、貢獻內容及影響層面,占百分之三十。
  3、貢獻之重要性與持續度,占百分之三十。
  4、貢獻之創新度,占百分之二十。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
 (一)獲本要點表揚者,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式、獎狀一紙,並函請其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納入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二)中央、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推薦之卓越學校及
   傑出人員,得由薦送單位依本要點分別辦理表揚,並訂定所轄或區
   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七、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
   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友善校園表率者,
   廢止其資格。
 (二)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座
   及獎狀。
 (三)獲獎學校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
   享,以期提升整體學輔工作之發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