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各級學校及體育衛生團體引進社會資
源,以發展學校體育或衛生教學活動,充實運動設施及健康促進觀念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社會資源,指個人、團體或法人所贊助或捐贈之現金、物
品、勞務及活動等。
三、贊助或捐贈單位之企業形象需符合教育宗旨,其贊助物品須符合學生
健康之需求。
依本原則所為之贊助或捐贈得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減免所得稅。
四、依本原則贊助或捐贈之對象如下:
(一) 本部主辦、委辦或補助之運動賽會及衛生保健活動。
(二) 各級學校或學生。
五、依前點所為之贊助或捐贈,其相關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之;其對學
生所為之贊助或捐贈並應徵得學校同意。
受贊助或受捐贈單位,得授權贊助者或捐贈者使用指定之標誌、標語
或吉祥物、販售紀念商品,邀請受贊助或受捐贈單位之人員,參與相
關宣傳活動,其授權內容並應納入前項之契約。
六、依本原則所為之贊助或捐贈,適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獎勵之。
七、受贊助或受捐贈單位應公告明細,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