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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社會資源發展學校體育或衛生教學活動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體(一)字第0940082475C號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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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各級學校及體育衛生團體引進社會資
    源,以發展學校體育或衛生教學活動,充實運動設施及健康促進觀念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社會資源,指個人、團體或法人所贊助或捐贈之現金、物
    品、勞務及活動等。


三、贊助或捐贈單位之企業形象需符合教育宗旨,其贊助物品須符合學生
    健康之需求。
    依本原則所為之贊助或捐贈得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減免所得稅。


四、依本原則贊助或捐贈之對象如下:
 (一) 本部主辦、委辦或補助之運動賽會及衛生保健活動。
 (二) 各級學校或學生。


五、依前點所為之贊助或捐贈,其相關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之;其對學
    生所為之贊助或捐贈並應徵得學校同意。
    受贊助或受捐贈單位,得授權贊助者或捐贈者使用指定之標誌、標語
    或吉祥物、販售紀念商品,邀請受贊助或受捐贈單位之人員,參與相
    關宣傳活動,其授權內容並應納入前項之契約。


六、依本原則所為之贊助或捐贈,適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獎勵之。


七、受贊助或受捐贈單位應公告明細,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