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私立五年制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 (含獨立補校、分部) 每校均應設
置軍械管理技工一人,納入正式編制,專負軍械管理之責。
二、軍械管理技工,由各校自行遴選具有軍械保管、保養專長並經警察機
關素行調查合格者擔任,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三、遴選軍械管理技工呈報教育行政機關,應繳驗下列表件:
(一) 服役退伍證明書及任職經歷證件。
(二) 體格檢查表。
(三) 戶籍謄本。
(四) 保管公有財物保證書。
四、軍械管理技工職責如左:
(一) 擔任軍訓教育武器、器材、保管及保養。
(二) 擔任械彈領發及檢查。
(三) 其他與軍訓械彈有關業務。
五、軍械管理技工在業務上,應受學校軍訓教官之監督、考核及指導。
六、軍械管理技工待遇、福利、休假、退休等比照學校一般技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