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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推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020027416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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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拔擢表現優異且合於晉任校級各階職務資格之
  軍訓教官,藉以表彰其工作績效,提高其服務意願,進而激勵整體工作士
  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晉任基本條件:

 (一)上校階:

  1、中校階停年屆滿,具國軍深造教育指參學資或碩士以上學位者。

  2、高級中等學校中校主任教官一年或大專校院中校生輔組長一年或大專
    校院教官三年或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包括原本部中部
    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一年以上。

  3、最近三年考績應為二年甲等及一年乙上以上,且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
    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應為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
    上。

 (二)中校、少校階:

  1、少校、上尉階停年屆滿,並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
    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

  2、最近三年考績應為一年甲等及二年乙上以上,且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
    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應為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
    上。

三、晉任限制條件:

 (一)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其他處分累計未達一大過者。

 (二)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性別關
   係等情事受處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候選對象:

  1、停職期間。

  2、復職未滿一年。

  3、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行政處分未滿一年。

  4、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
    一年。

  5、因罪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

四、推薦之權責:

 (一)大專校院:由軍訓主管推薦,無軍訓主管之單位由其行政主管推薦,並
   應以學校正式函文報本部。

 (二)高中職校: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薦。

 (三)本部借調人員: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

 (四)本部得依各權責單位、學校之推薦,拔擢合宜人員晉任校級各階職務。

五、推薦候晉上校階職務:

 (一)推薦侯晉人數:

  1、各大專校院得推薦合於候晉人數之四分之一(得四捨五入);比率未
    達一人者,得推薦一人。本部再依各大專校院推薦人數總和,依晉任
    資績分取前四分之一(得四捨五入)推薦。

  2、各單位推薦合於候晉人數之四分之一(得四捨五入);比率未達一人
    者,得推薦一人。

  3、本部及各單位商借人員合於候晉資格者,全數列入推薦候選上校教官
    名冊。

 (二)推薦候晉考量因素:

  1、主辦或協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有特殊績效者。

  2、擔任現職期間有特殊工作表現,並對學校、單位有具體貢獻者。

  3、學、經歷俱全,得依國軍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實施規定第拾點預劃派
    職之向上派職者。

  4、其他足資推薦者。

 (三)建立候晉名冊:各單位、學校之候晉名冊應經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以
   下簡稱軍訓人評會)或室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排序推薦;推薦時應附個人
   特別說明、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本部據以送國防部審查合格後,建立
   候晉名冊。

 (四)遴選及調占上階職務:本部適時擇期統一面試,參酌面試成績及下列原
   則建立調占上階職務名簿,俟有上校階職缺時,按個人意願與年度晉
   額,調占並晉任上校階職務:

  1、品德操守。

  2、工作績效。

  3、單位(學校)主管(校長)考核推薦。

  4、榮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與前學生軍訓處辦理有關軍訓各項競
    賽評比績優。

  5、職務歷練。

  6、參與本部重大活動及任務之紀錄。

  7、近三年考績及近五年獎懲紀錄。

  8、人格特質及派職意願。

  9、其他可納入遴選參考之特別因素。

六、推薦晉任中校、少校階職務:

 (一)每年度依各梯次預定晉額百分之八十採晉任資績分排序辦理晉任,百分
   之二十採推薦辦理晉任。

 (二)推薦晉任百分之二十晉額中,各單位推薦占百分之十二、本部推薦占百
   分之八:

  1、各單位推薦人數,依合於候晉資格之人數比率分配(計算方式:單位
    合格數/總合格數=單位比值。當年度可推薦人數× 百分之十二 × 
    單位比值=單位推薦人數)。

  2、本部推薦人數以大專校院為原則。

 (三)各單位、學校推薦人數:

  1、各單位以推薦人數之倍數推薦;已獲單位推薦晉任者,排序在前;未
    獲推薦晉任者,排序在後,得再納入本部推薦候選名單中。

  2、大專校院每校至多推薦候選一人。

 (四)推薦晉任共同基準:應合於當年度之各該梯次晉任上階職務總人數資績
   分總排序前二分之一者。

 (五)推薦晉任考量因素:

  1、主辦或協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有特殊績效者。

  2、擔任現職期間有特殊工作表現,並對學校、單位有具體貢獻者。

  3、學、經歷俱全,得依國軍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實施規定第拾點預劃派
    職之向上派職者。

  4、即將屆退屬最後一次候晉資格,其工作表現足資推薦者。

  5、資績總分較高者。

  6、其他足資推薦者。

 (六)推薦人選均應經該單位、學校之軍訓人評會或室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排
   序;推薦時應附個人特別說明、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

七、本部依各單位、學校推薦候選名冊及各項佐證資料,綜合考評後決定推薦
  晉任中、少校階職務人選,或自行推薦。但自行推薦人選仍應受資績分總
  排序前二分之一之限制。

八、各級主管於向上一級推薦前,應對擬推薦人選之品德操守、工作表現如實
  考核;推薦時軍訓主管得視需要出(列)席人評會提出說明或報告;推薦
  後應負考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