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臺灣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
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
優待標準如下:
(一) 學雜費、實習 (驗) 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含進修學校) 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含進修學校) 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
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3.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職實用
技能班各類科學雜費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未繳費
用之學生不得再重複請領該項費用補助) 。
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 (請至本部中部辦公室網站
http://www.tpde.edu.tw/index.htm【中辦法令】查詢) 。
(二) 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 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 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
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
六月止) 。
(五) 主食米之發給,經核給二十六公斤者,每月以新臺幣六百五十三元
計算;十三公斤者,每月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六元計算,十二公斤者
,每月以新臺幣三百零一元計算。
三、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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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優 待 條 件│優 待 對 象│優 待 項 目│
│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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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因公死亡,在撫│軍公教遺族子女│一、學雜費、制服費、│
│公│卹期限內。 │或無子女者之同│ 書籍費、副食費。│
│費│ │胞弟妹 │二、公教遺族核發主食│
│ │ │ │ 米十二公斤。 │
│ │ │ │三、軍人遺族子女 (須│
│ │ │ │ 持有聯合勤務總司│
│ │ │ │ 令部留守業務署未│
│ │ │ │ 領眷補證明者始可│
│ │ │ │ 核發) 或無子女者│
│ │ │ │ 之同胞弟妹核發主│
│ │ │ │ 食米二十六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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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因病或意外死亡│一、軍公教遺族│一、學雜費 (含實習費│
│公│,在撫卹期限內│ 子女或無子│ ) 全額補助,制服│
│費│。 │ 女者之同胞│ 費、書籍費、副食│
│ │ │ 弟妹。 │ 費比照全公費減半│
│ │ │二、傷殘榮軍子│ 發給。 │
│ │ │ 女。 │二、公教遺族不發給主│
│ │ │ │ 食米。 │
│ │ │ │三、軍人遺族子女 (須│
│ │ │ │ 持有聯合勤務總司│
│ │ │ │ 令部留守業務署未│
│ │ │ │ 領眷補證明者始可│
│ │ │ │ 核發) 或無子女者│
│ │ │ │ 之同胞弟妹核發主│
│ │ │ │ 食米十三公斤。 │
├─┼───────┼───────┼──────────┤
│減│一、撫卹期滿。│一、軍公教人員│學雜費。 │
│免│二、支領一次撫│ 死亡,領受│ │
│學│ 卹金。 │ 一次撫卹金│ │
│雜│三、臺灣籍滯留│ 及撫卹期滿│ │
│費│ 大陸國軍人│ 之子女或無│ │
│ │ 員。 │ 子女者之同│ │
│ │ │ 胞弟妹。 │ │
│ │ │二、臺灣籍滯留│ │
│ │ │ 大陸國軍人│ │
│ │ │ 員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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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 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
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及印領清冊一份,備文送本部中部辦公室撥款
。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印
章。
(二) 核定半公費者,學雜費 (含實習費) 全額補助,其他制服費、書籍
費、副食費,應比照全公費減半申請。
(三) 公費之請領,各按學期請領。但制服費應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
二學期不再發給;其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
(四) 新生申請本公費,其資格送審及請款,應一併辦理。
(五)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
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六) 申請表格及相關規定請至本部中部辦公室網站 (http://www.tpde.
edu.tw/index.htm) 【中辦法令】查詢。
五、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所需經費,在學校原編預算內支應;其有不足者,
再由本部補助。
六、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第
二學期自開學後至四月三十日止;其於學年度結束後申請者,不予受
理。
七、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休學、退學者,已發
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收回,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休學、退學之
當月止。
八、各校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
,以維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