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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評鑑訪視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技(四)字第0980170137C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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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診斷技專校院教學品質及評核各校辦學成
    效,定期辦理評鑑訪視技專校院,作為輔導、獎勵及核准學校申請各
    種案件之參考,特訂定本原則。


二、對象:
 (一) 評鑑對象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其他專科學校評鑑另依專科學
      校評鑑實施辦法辦理。
 (二) 訪視對象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三、評鑑訪視類別及內容:
 (一) 評鑑:
      1.綜合評鑑:
      (1) 行政類:包括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
          計等事務。
      (2) 專業類:包括各專業院、系、科、所、組之教育理念與目標、
          師資、課程、教學、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學成效等。
      2.專案評鑑:針對第一款之單項評鑑項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評鑑項目
        辦理評鑑。
      3.追蹤評鑑:各校綜合評鑑或專案評鑑結果公告後,經評鑑為三等
        以下者,於公告後滿二年參照原評鑑類別及內容辦理之後續評鑑
        。
      第一款第二目專案評鑑由本部依實際需求另訂實施原則。
 (二) 訪視:
      1.技專校院校務諮詢輔導訪視:各校綜合評鑑或專案評鑑結果公告
        後,經評鑑為三等以下者,於公告滿一年參照原評鑑類別及內容
        辦理之後續訪視。
      2.技專校院改名改制後訪視:各校經本部核定由技術學院改名科技
        大學或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者,於公告滿一年參照原核定改名
        改制計畫書辦理之後續訪視。
      3.高級護理職業學校改制專科學校後訪視:各校經本部核定由職業
        學校改名專科學校者,於公告滿一年參照原核定改制計畫書辦理
        之後續訪視。


四、綜合評鑑辦理週期:
    依前項技專校院類別分四年辦理綜合評鑑,其順序如下:
 (一) 第一年:科技大學。
 (二) 第二年:技術學院。
 (三) 第三年:技術學院。
 (四) 第四年:專科學校。
    各校於前項評鑑年度辦學滿二年者,應辦理綜合評鑑;其辦學未滿二
    年者延至辦學滿二年之當年度辦理。
    因政策或特殊考量延期辦理各校綜合評鑑者,本部另行公告之。


五、評鑑訪視時程規劃:
 (一) 一至七月:公告當年度評鑑訪視表冊、指標及執行計畫。
 (二) 五至九月:公告當年度評鑑訪視承辦單位。
 (三) 八至十月:辦理評鑑訪視學校說明會、評鑑訪視委員說明會,並公
      告當年度評鑑訪視資料繳交期限方式及各校實地評鑑訪視日期。
 (四) 十月至翌年一月:辦理各校實地評鑑訪視作業。
 (五) 翌年二月至四月:辦理各校評鑑訪視說明會及評鑑訪視申覆作業。
 (六) 翌年四月至六月:公告評鑑訪視結果,並函送評鑑報告至各校。
    前項時程規劃,因政策及特殊考量調整者,另行公告之。
    前項第五款申覆作業,依當年度評鑑訪視承辦單位公告之作業規定,
    評鑑結果屬違反程序及與事實不符者,各校得於規定時限內向承辦單
    位提出申請。


六、評鑑訪視作業程序:
 (一) 由本部自行或委託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團體辦理評
      鑑或訪視作業。
 (二) 本部或前款受委託之學校、機構、團體為辦理技專校院評鑑或訪視
      ,應分別組成評鑑或訪視委員會;其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領域之
      學者專家聘任之。
 (三) 本部應訂定評鑑或訪視計畫,其內容包括評鑑訪視類別、內容、基
      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或訪視委員會審查後公告
      之。
 (四) 第二款委託辦理之學校、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或訪視時,應依前款
      所定內容擬訂評鑑或訪視計畫,經評鑑或訪視委員會審查後,報本
      部核定公告之。
 (五) 各校應依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填報基本資料及各項自評表冊,辦理自
      我評鑑或訪視。
 (六) 評鑑訪視委員應至受評學校執行實地評鑑或訪視,並得參酌前款自
      我評鑑或訪視結果撰寫報告,向評鑑或訪視委員會提出評鑑結論及
      建議。
 (七) 評鑑或訪視委員會依規定議決評鑑或訪視結果後,應於三個月內做
      成評鑑或訪視報告報部。
 (八) 本部應依程序公告並通知評鑑或訪視結果。


七、評鑑結果包括評鑑成績及報告,評鑑成績分為下列四等:
 (一) 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 二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 三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 四等:未達六十分者。
   各校評鑑成績,應經評鑑委員會討論後議決之。
   各校訪視不評定成績。


八、本部得以各校評鑑或訪視結果,依專科學校法或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作為下列事項之辦理參考:
 (一) 專科學校申請改制技術學院審查、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科技大學審查
      之條件。
 (二) 核定各校增減、調整系、科、所、組班數或招生名額。
 (三) 各校申請獎、補助經費之條件。
 (四) 各校調整學雜費之核算指標。


九、各校應依評鑑或訪視結果研提具體改進措施,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
    ;其辦理情形列為下次評鑑或訪視之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