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臺灣學術網路
管理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整合產、官、學、研之資訊安全及網路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執行先
導研究應用,協助學生及校園安全環境。
(二)建置與整合本部臺灣學術網路(以下簡稱TANet網路)資訊安全資源
,建立相關安全及應用服務。
(三)建置及整合本部TANet網路技術應用資源,建立相關應用服務。
(四)本部TANet網路相關應用之建置、整合、推廣及相關議題實作或研究
,並分析其適用性、可行性等。
(五)推動本部及教育體系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
(六)培育資訊安全專業人才,推動資安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學習管道及
認證機制。
(七)強化網路內容安全管理,過濾不適合中、小學生存取之網路資訊。
三、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一)教育學術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及研究機構。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公立社教機構。
本部補助額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依直轄巿、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最低至最高,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由百分之九十依序遞減百分之二;補助額度
依專家學者審查結果及視年度預算情形經行政程序簽核後核撥。
四、補助條件:
(一)為執行資訊安全及網路技術先導研究及應用建置所辦理之下列相關
業務:
1、先導研究之資訊基礎環境建置、經營及輔導。
2、推動資訊安全管理、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制度、規範、措施、流程
及驗證作業。
3、推動資訊安全及網路應用服務環境建置之相關主題或範圍而舉辦之
研習培訓、研討會、教學展示、學術研討會議、觀摩會及競賽活動
等。
4、建立營運資訊安全及網路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課程及管道。
(二)直轄市、縣(市)申請資訊安全及網路應用環境建置補助時,應載
明直轄市、縣(市)列配合款,列為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之補助計畫或活動,同時接受其他部會補助款者,應於
申請補助時全部列出。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十一月及當年度五月,本部並得視情
況調整。
(二)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畫書(如附件一)及經費預算表,於
計畫實施或活動辦理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2、屬資訊設備建置、租用與營運等費用,應依教育部資通安全及網路
先導應用服務建置經費編列標準(附件二)詳實編列。
3、屬資訊系統發展與維護等項目,得參考勞動部受僱人員薪資調查資
料中相關職類之薪資,詳實編列。
(四)審查期限: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公布,必
要時得予延長之。
(五)審查方式:
1、每年送審二次。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位進行書面初審;
必要時,得提交學者專家進行書面複審或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
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或實地訪查,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六)審查內容:
1、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2、計畫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3、計畫推動相關配套是否妥適。
4、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5、可行性及預期效益是否適切。
(七)審查程序:評審委員依第五款規定之審查內容審查,審查評定結果
分為A、B、C、D四級,除D級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級
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八)核定程序: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
後,函知申請機構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額度函後,依核定之計畫書
執行;因故變更者,應報本部核定。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包括活
動名稱、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及成果摘
要等),連同評估檢討報告報本部備查,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
置網頁供各界參考。
七、補助成效督導與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
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或
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受補助單位提報計畫時,先行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審查通過後,
依該績效指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
期中、期末審查作業及接受本部各項督導。
3、受補助計畫之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本部辦理後續相關計畫補助經
費之參考指標。
(二)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
補助之評核依據。但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對
該受補助單位不再給予補助。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辦理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情形者,應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
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依本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
軟體,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事務範圍內得以無償重
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