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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創造力教育往下紮根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80127899R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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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創造力教育白皮書。


二、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各縣市重視並推動創造力教育
    ,促進各級學校活力與創意展現,共同發展地方教育特色,特訂定本
    要點。


三、補助對象:各縣市政府。各縣市得以該縣市或跨縣市提出推動計畫,
    對象應涵蓋縣市內國中小學或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 創意教師:增進教師於課程教學與輔導之創新能力。
 (二) 創意學子:多元啟發學生自發學習與創造之能力。
 (三) 創意校園:營造有利創造力之學習空間氛圍。
 (四) 創意智庫:建構創意知識分享與激盪之平台。
 (五) 跨領域特色:形成展現地方創造力教育特色與團隊。


五、補助原則
 (一) 本部得視其計畫規模、實際需求及執行成果,予以分類核定,擇優
      補助。每縣市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二) 本部補助款不含出國差旅費及獎金,資本門申請額度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百萬元。
 (三) 獲補助之縣市政府,以提出補助總額二分之一自籌預算為原則,經
      費不限科目。補助期限屆滿,各縣市政府應續編列預算推動。


六、計畫執行期限:每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二十八日。


七、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限:每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十五份,以郵戳
      為憑。
 (二) 申請文件:
      1.申請表:每一申請案,應提出申請表一份。計畫書應加裝封面及
        目錄,裝訂成冊。封面應敘明計畫申請人及撰寫人之連絡資料。
         (詳附件) 
      2.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詳附表) 
      (1) 地方創造力推動組織成員名單 (含姓名、職稱、服務單位) 及
          連絡人資料。
      (2) 地方教育創意發展特色及總體目標。
      (3) 分類計畫與經費清單。
      (4) 預計進行之具體計畫內容。
      (5) 推展時程表。
      (6) 經費概算表。


八、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本部組審查小組審查。
 (二) 審查項目:
      1.對於該縣市之創造力教育是否具有整體構想。
      2.對於該縣市之創造力教育推動原則與策略,是否符合本部所定之
        創造力教育白皮書揭櫫之原則及策略。
      3.計畫精神是否能掌握創造力本質、保護創造動機、引發地方人才
        創造之動力。
      4.計畫重點是否能掌握地方優勢與特色。
      5.計畫運作是否能搭配其他教育政策如生命教育、永續校園及本部
        施政主軸。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補助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各受補助
      單位應如期完成請款及採購作業,餘款繳回。
 (二) 本部補助經費,僅限於核定之計畫清單。已獲本部其他司處經費補
      助之計畫清單,不得重複支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規定繳
      回。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
 (一) 計畫督導:各縣市或各校應設置督導單位,推動管考。
 (二) 期中審查:由本部組創造力教育諮詢建議團進行期中訪視。
 (三) 期末審查:由本部組審查小組,邀請各受補助縣市政府或學校到本
      部簡報。各計畫推動成效,得作為將來補助經費增減、是否續予補
      助之參考及相關計畫審議補助之參據。計畫表現優異之縣市人員,
      本部得公開表揚並予敘獎。


十一、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計畫研發成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事項
   (一) 受補助之計畫,得列為本部創造力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追蹤研究
        對象;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相關研究活動。
   (二) 各縣市政府應完成「縣市創造力教育白皮書」。
   (三) 各縣市應持續維護更新地方創造力教育專屬網站,隨時上傳並更
        新獲補助執行之各項計畫資訊。網站內容應含計畫簡介 (包含計
        畫摘要、成員介紹、年度行事曆等) 、交流平台、計畫歷程紀錄
         (含執行進度與可供分享之影音文字成果) ,並與本部創造力入
        口網連結。
   (四) 各縣市應定期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應召
        開二次以上。
   (五) 各縣市應配合本部創造力諮詢建議團期中訪視,安排訪視行程、
        提報相關成果報告、參與會議簡報,並參與期末交流工作坊及成
        果發表觀摩。
   (六) 第四款、第五款活動之確定日期、細節及辦理事項,由本部另行
        通知。
   (七) 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核定通知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