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創造力教育白皮書。
二、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各縣市重視並推動創造力教育
,促進各級學校活力與創意展現,共同發展地方教育特色,特訂定本
要點。
三、補助對象:各縣市政府。各縣市得以該縣市或跨縣市提出推動計畫,
對象應涵蓋縣市內國中小學或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 創意教師:增進教師於課程教學與輔導之創新能力。
(二) 創意學子:多元啟發學生自發學習與創造之能力。
(三) 創意校園:營造有利創造力之學習空間氛圍。
(四) 創意智庫:建構創意知識分享與激盪之平台。
(五) 跨領域特色:形成展現地方創造力教育特色與團隊。
五、補助原則
(一) 本部得視其計畫規模、實際需求及執行成果,予以分類核定,擇優
補助。每縣市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二) 本部補助款不含出國差旅費及獎金,資本門申請額度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百萬元。
(三) 獲補助之縣市政府,以提出補助總額二分之一自籌預算為原則,經
費不限科目。補助期限屆滿,各縣市政府應續編列預算推動。
六、計畫執行期限:每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二十八日。
七、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限:每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十五份,以郵戳
為憑。
(二) 申請文件:
1.申請表:每一申請案,應提出申請表一份。計畫書應加裝封面及
目錄,裝訂成冊。封面應敘明計畫申請人及撰寫人之連絡資料。
(詳附件)
2.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詳附表)
(1) 地方創造力推動組織成員名單 (含姓名、職稱、服務單位) 及
連絡人資料。
(2) 地方教育創意發展特色及總體目標。
(3) 分類計畫與經費清單。
(4) 預計進行之具體計畫內容。
(5) 推展時程表。
(6) 經費概算表。
八、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本部組審查小組審查。
(二) 審查項目:
1.對於該縣市之創造力教育是否具有整體構想。
2.對於該縣市之創造力教育推動原則與策略,是否符合本部所定之
創造力教育白皮書揭櫫之原則及策略。
3.計畫精神是否能掌握創造力本質、保護創造動機、引發地方人才
創造之動力。
4.計畫重點是否能掌握地方優勢與特色。
5.計畫運作是否能搭配其他教育政策如生命教育、永續校園及本部
施政主軸。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補助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各受補助
單位應如期完成請款及採購作業,餘款繳回。
(二) 本部補助經費,僅限於核定之計畫清單。已獲本部其他司處經費補
助之計畫清單,不得重複支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規定繳
回。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
(一) 計畫督導:各縣市或各校應設置督導單位,推動管考。
(二) 期中審查:由本部組創造力教育諮詢建議團進行期中訪視。
(三) 期末審查:由本部組審查小組,邀請各受補助縣市政府或學校到本
部簡報。各計畫推動成效,得作為將來補助經費增減、是否續予補
助之參考及相關計畫審議補助之參據。計畫表現優異之縣市人員,
本部得公開表揚並予敘獎。
十一、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計畫研發成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事項
(一) 受補助之計畫,得列為本部創造力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追蹤研究
對象;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相關研究活動。
(二) 各縣市政府應完成「縣市創造力教育白皮書」。
(三) 各縣市應持續維護更新地方創造力教育專屬網站,隨時上傳並更
新獲補助執行之各項計畫資訊。網站內容應含計畫簡介 (包含計
畫摘要、成員介紹、年度行事曆等) 、交流平台、計畫歷程紀錄
(含執行進度與可供分享之影音文字成果) ,並與本部創造力入
口網連結。
(四) 各縣市應定期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應召
開二次以上。
(五) 各縣市應配合本部創造力諮詢建議團期中訪視,安排訪視行程、
提報相關成果報告、參與會議簡報,並參與期末交流工作坊及成
果發表觀摩。
(六) 第四款、第五款活動之確定日期、細節及辦理事項,由本部另行
通知。
(七) 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核定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