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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遴選小組組織簡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體(一)字第0960083000號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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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
    運)承辦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承辦學校)之遴選作業,依全國大專
    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設全大運遴選小組
    (以下簡稱本組),並訂定本組織簡則。


二、本組於全大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組成,置委員九人至十一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委員由部
    長或召集人就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中聘(派)兼之。


三、本組任務如下:
(一)評審申辦計畫書。
(二)實地訪視申辦學校。
(三)評估申辦學校之計畫簡報及說明。
(四)依申辦流程及期限完成遴選作業。
(五)評選最優之申辦學校報本部核定為全大運承辦學校。
(六)無申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
      提供本部協調大專校院承辦之參考名單。


四、本組遴選全大運承辦學校時,應考量區域平衡發展、資源整合利用及
    財務經費計畫等因素。


五、遴選評分項目及評分表,由本部另定之。


六、本組得另成立工作小組,辦理有關遴選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