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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大學校院推動創意學院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80127899N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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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本部創造力教育白皮書,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鼓勵大學校院以學院為單位,進行選才制度創新實驗、改善組
    織體制、培育師生創意人才及促進課程革新,發展具創意導向之學院
    。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補助項目:
 (一) 選才制度創新實驗:於研究所或大學部甄選入學採計方式中,納入
      有利於創造力發展之指標,並設計有效甄選創意人才之評選策略、
      方式、程序或評量題目。
 (二) 組織經營創新實驗:進行有利整體創意學院文化氛圍之組織創新活
      動。
 (三) 校園場景創新實驗:著重學校透過師生參與決策過程,進行小空間
      創意改造,營造有益於學院師生互動、創意激盪及歸屬感提升之空
      間。
 (四) 教師創新能力提升:建立創意交流平台、形成創意教師社群、分享
      創新教學成效、建立教師創新教學之評鑑指標等有利於提升學院教
      師素養之措施。
 (五) 課程與教學創新實驗:創造力培育學程、新型態課程、跨校聯合課
      程等有利於提升學生創造力之課程與教學實驗。
 (六) 創意學子人才培育:建立學生創意社團。
    申請補助之項目,除前項第一款為必選項目外,應就前項其他各款任
    選二款申請補助。


五、補助原則:
 (一) 每校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並擇優補助。第一年每案補助以新臺
      幣四百萬元為限。第二年起,本部補助原則及額度將視經費籌措情
      形另案公告申請事宜。補助期限屆滿,各校應持續編列預算續予推
      動。
 (二)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相關補助計畫重
      覆申請。
 (三) 本補助為部分補助,受補助之學校應提撥補助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自籌經費,自籌經費不限科目。


六、執行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七、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限:每年五月二十日前檢附計畫申請書及計畫光碟一式八份
      ,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文件:
      1.申請表:每一申請案,應提出申請表一份。
      2.計畫摘要表。
      3.申請書必要項目:
      (1) 選項理由。
      (2) 學院現況。
      (3) 發展構想 (多年期計畫者,須有中、長程規劃與願景) 。
      (4) 投入行政主管及教師人員。
      (5) 預期達成目標。
      (6) 學校持續編列經費預算同意書。
      (7) 經費概算。
      (8) 其他事項。
      4.提出多年期計畫者,以三年為限。第一年應提詳細計畫,並含第
        二年及第三年構想書。
        第二年及第三年仍須以當年度詳細計畫再次提案送交審查。
      5.補助計畫以院長為主持人,其他參與者應在計畫案中擔任具體角
        色,並簽名同意。


八、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 業務、交通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經費執行作業手冊辦理
      。
 (二) 學院小空間規劃、修繕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學生社團補助費:每一社團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九、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本部組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 審查原則:
      1.符合本補助之目的、對象及計畫重點。
      2.規劃周詳或涵蓋多數計畫重點項目、整體建構創意學校。
      3.投入計畫執行之行政主管及全校教師比例充分。
      4.具有遠見或涵蓋中、長程規畫。
      5.其他有關計畫品質、可行性、創造力。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 經費支用不得與本部相關計畫補助內容重覆,違反者,經費應予追
      回。


十一、成效考核
   (一) 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督導單位,推動管考。
   (二) 期中審查:由本部組審查小組,邀請各校向本部作簡報。本部並
        得視需要進行訪視。期中審查結果得提供期末審查參考。
   (三) 期末審查:期末審查之方式同前款規定。計畫執行成效得作為將
        來補助經費增減、是否續予補助及相關計畫審議補助之參考。
   (四) 成果發表:計畫執行人 (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員或
        計畫助理等) 應參與本部創造力教育先導型發展計畫所舉辦之交
        流活動或成果發表會。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計畫應設置專屬網站與本部創造力入口網連結,並將推動情形及
        成果上網,定期隨時更新。
   (二) 計畫期中報告應專章提出甄選創意人才之評選策略、方式、程序
        或評量題目;獲校園創新實驗補助者,應另提空間規劃報告。計
        畫期末成果報告應包含可供在網站上展示之文字報告、影像媒體
        或各種可發表之作品,並附活動過程紀錄。
   (三) 獲補助學校列為本部創造力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追蹤研究對象,
        各校應配合相關研究活動。
   (四) 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及通知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