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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開設通訊科技領域特定課程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60016599C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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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符合現階段臺灣電信
    產業所需之相關課程,培養具備通訊科技產業所需之人才,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有通訊科技相關所系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計畫補助期間: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


四、開授課程基本原則:
    接受補助之課程應於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開授,其授課內容並應符
    合本部發布之授課大綱。


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發布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採郵寄方式為之者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六、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本案係部分補助業務費及設備費,學校需有相關配合款項,補助經
      費應於學期內完成核銷。
(二)僅申請補助業務費者,學校應編列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業務費配
      合款;僅申請補助設備費或二項補助均申請者,學校至少應編列補
      助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設備費配合款,業務費由學校自訂。
(三)每校得申請開設三門課程,每位教師授課以一門為限。
(四)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如下:
      1.人事費:本案不補助人事費用。
      2.計算機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不得編列支用。
      3.業務費:因開課所需之影印、耗材等相關費用,每門課程以新台
        幣五萬元為限。
      4.設備費:配合開設課程所需之教學儀器設備,每門課程以新台幣
        三十萬元為限。
      5.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編列支用。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及研究界相關學者專家召開會
      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課程大綱及所擬採用教材之適當性。
      2.所擬開授課程對學校、系所、學生之適當性及推廣性。
      3.師資專長是否與所擬開授課程相符。
      4.所擬開授課程屬性(正規課程、產學推廣課程或短期課程)。
      5.學校支援措施。


八、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學校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經費領據送本部辦理撥
      付核定補助額度之全數。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學校應設督導單位,負責推動計畫之管考。
      1.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
(二)結案: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後續相關計畫補助經費之參考指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