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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影像顯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學程科目課程及遠距教學科目課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70077519D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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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學培養影像顯示科技人才,開設影
    像顯示科技跨領域學程、科目課程及遠距教學科目課程,以提升影像
    顯示科技人才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學。


三、開課基本原則及補助類別
(一)學程:每一學程至少應包含六門教學科目課程,至少十八學分,並
      規劃二學年;其核心課程得參考本部之公告規劃之。
(二)科目課程:科目課程應規劃一學年。每學期以一個科目、三學分為
      原則;其核心課程得參考本部之公告規劃之。
(三)遠距教學科目課程:
      1.遠距教學科目課程之執行,參考該課程之推廣說明。每一課程應
        包含一個主播端與多個收播端。各年度之主、收播端資訊,由本
        部將擇期公告之。
      2.遠距教學科目課程應規劃一學年。每學期以一個科目、三學分為
        原則。
      3.申請補助之學校經初核通過後,由影像顯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推
        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推動辦公室)協商主播端學校確定合作
        事項後實施。
(四)其他原則:
      1.各校以申請二項類別為限,每項以整合一案為原則,並排列優先
        順序。但申請遠距教學科目課程之主撥端學校,得不受上述限制
        ,並應繳交主撥端計畫申請書。
      2.申請補助之學校應詳列預計開設之學程、科目課程及遠距教學科
        目課程規劃及授課大綱,藉以整合校內資源,推動跨院校選修。
      3.學校得依據核心科目,配合教師專長與地方特色,開設不同之科
        目課程。
      4.學程及科目課程中之實習課程應儘量安排至產業界及研究機構實
        習。
      5.申請補助之學校應針對開設學程編寫合適之教材,並於年度計畫
        結束時(一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教材之電子檔及紙本一式三份至
        計畫推動辦公室,作為評選影像顯示科技優良教材之用。影像顯
        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優良教材評選原則由本部另案公告。
      6.申請計畫應詳列參與學生畢業後追蹤機制。各校應協助調查畢業
        學生動向。
      7.曾接受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獲補助後經
        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四、計畫期程
(一)學程:每年二月一日起算二年。
(二)科目課程:每年二月一日起算一年。
(三)遠距教學科目課程:每年二月一日起算一年。


五、申請方式
(一)各校於每年公告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提報計畫書;其開設學程者應同
      時提出第二年延續性計畫之申請。申請時間如有調整,本部公告者
      為準。
(二)各申請學校應統一由其研發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研提計畫,並填寫
      計畫申請總表。計畫申請書應備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以快遞逕寄至計
      畫推動辦公室,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計畫審核完畢後,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四)計畫申請書及表件得於本部顧問室 http://www.edu.tw/EDU_WEB/W
      eb/CONSULTANT/ home.htm 及影像顯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網:http
      ://www.fpd.edu.tw/index.jsp 下載。


六、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學程,每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科目課程,
      每案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遠距教學科目課程,每案每年最高補
      助二十萬元。申請學校之自籌經費每年不得低於總經費之百分之二
      十。
(二)本部補助經費以經常門(含兼任助理、業務費及雜費)為原則。但
      遠距教學科目課程得申請設備費,並以十萬元為上限。(不得編列
      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相關受補助學校教職人員之相關津貼。)
(三)其他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標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辦理。
(四)為提升計畫效益,申請學程類別之學校應規劃二年期計畫內容,並
      依計畫內容逐年達成目標;其計畫之申請及相關經費之編列仍應逐
      年提案審查及核撥。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由本部邀請產業界、學術界、研究界之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必要
        時得請申請學校進行口頭簡報。
      2.申請學校應配合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並於審查結果核定後
        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後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逕送計畫推動辦
        公室備查。
(二)審查內容:
      1.計畫目標、效益及特性:
     (1)計畫目標及效益之妥適性。
     (2)計畫之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及跨領域等特質。
      2.課程規劃:
     (1)課程規劃之完整性及關聯性。
     (2)課程大綱及課程內容之妥適性。
     (3)擬採用教材之適當性。
      3.資源整合:
     (1)學校之支援措施。
     (2)申請學校現有設備與師資支援相關課程之可行性。
      4.參與師資:
     (1)師資之適任性。
     (2)師資專長與擬開授課程之相符程度。
      5.總體規劃:
     (1)前一階段之計畫執行成果及執行績效。
     (2)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3)其他配合推動課程之配套學術活動是否妥適。
     (4)所擬開授課程對學校、系所、學生之適當性及推廣性。
     (5)影像顯示相關產業互動情形及學生參與機會。
     (6)培育學生能力指標之適切性。
     (7)學生畢業追蹤機制。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作業:
      1.通過申請之學校應備請款領據及明列計畫名稱、經費核定表、基
        本聯絡方式等文件,免備公文郵寄本部。
      2.學校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儘速辦理請款事宜,除因故延遲,
        報部說明者外,其未於核定公文發文日起六十日內檢送前目文件
        辦理請款事宜者,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二)核銷作業:各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作業,將經
      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
(三)其他經費請撥及核銷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及考核:計畫推動辦公室及各特色人才培育中心(以下簡
      稱特色中心)應規劃安排諮詢查核、督導,各受補助學校應配合作
      業;其考核時間另行通知。
(二)成果報告:受補助學校原則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計畫成果
      報告及電子檔繳交計畫推動辦公室進行期末審查,必要時得請受補
      助學校進行簡報;其應繳交之成果報告份數另行通知。
(三)受補助學校對本案各項行政程序(請領款、報銷、繳交相關資料等
      )之配合度,得列為審查考核指標之一。


十、其他
(一)為鼓勵各校建立產學互動,並設特色中心,依各校特質選擇建立特
      色,作為產學合作平台。各受補助學校應依自我之發展特色選擇參
      與特色中心計畫作為夥伴學校,並配合其所辦理之推廣活動,以達
      成跨校性教學平台之功能。
(二)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他人智慧財產權,計畫執行人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原
      則歸屬受補助學校所有,其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
      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
      通知書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