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學培養影像顯示科技人才,開設影
像顯示科技跨領域學程、科目課程及遠距教學科目課程,以提升影像
顯示科技人才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學。
三、開課基本原則及補助類別
(一)學程:每一學程至少應包含六門教學科目課程,至少十八學分,並
規劃二學年;其核心課程得參考本部之公告規劃之。
(二)科目課程:科目課程應規劃一學年。每學期以一個科目、三學分為
原則;其核心課程得參考本部之公告規劃之。
(三)遠距教學科目課程:
1.遠距教學科目課程之執行,參考該課程之推廣說明。每一課程應
包含一個主播端與多個收播端。各年度之主、收播端資訊,由本
部將擇期公告之。
2.遠距教學科目課程應規劃一學年。每學期以一個科目、三學分為
原則。
3.申請補助之學校經初核通過後,由影像顯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推
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推動辦公室)協商主播端學校確定合作
事項後實施。
(四)其他原則:
1.各校以申請二項類別為限,每項以整合一案為原則,並排列優先
順序。但申請遠距教學科目課程之主撥端學校,得不受上述限制
,並應繳交主撥端計畫申請書。
2.申請補助之學校應詳列預計開設之學程、科目課程及遠距教學科
目課程規劃及授課大綱,藉以整合校內資源,推動跨院校選修。
3.學校得依據核心科目,配合教師專長與地方特色,開設不同之科
目課程。
4.學程及科目課程中之實習課程應儘量安排至產業界及研究機構實
習。
5.申請補助之學校應針對開設學程編寫合適之教材,並於年度計畫
結束時(一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教材之電子檔及紙本一式三份至
計畫推動辦公室,作為評選影像顯示科技優良教材之用。影像顯
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優良教材評選原則由本部另案公告。
6.申請計畫應詳列參與學生畢業後追蹤機制。各校應協助調查畢業
學生動向。
7.曾接受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獲補助後經
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四、計畫期程
(一)學程:每年二月一日起算二年。
(二)科目課程:每年二月一日起算一年。
(三)遠距教學科目課程:每年二月一日起算一年。
五、申請方式
(一)各校於每年公告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提報計畫書;其開設學程者應同
時提出第二年延續性計畫之申請。申請時間如有調整,本部公告者
為準。
(二)各申請學校應統一由其研發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研提計畫,並填寫
計畫申請總表。計畫申請書應備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以快遞逕寄至計
畫推動辦公室,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計畫審核完畢後,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四)計畫申請書及表件得於本部顧問室 http://www.edu.tw/EDU_WEB/W
eb/CONSULTANT/ home.htm 及影像顯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網:http
://www.fpd.edu.tw/index.jsp 下載。
六、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學程,每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科目課程,
每案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遠距教學科目課程,每案每年最高補
助二十萬元。申請學校之自籌經費每年不得低於總經費之百分之二
十。
(二)本部補助經費以經常門(含兼任助理、業務費及雜費)為原則。但
遠距教學科目課程得申請設備費,並以十萬元為上限。(不得編列
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相關受補助學校教職人員之相關津貼。)
(三)其他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標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辦理。
(四)為提升計畫效益,申請學程類別之學校應規劃二年期計畫內容,並
依計畫內容逐年達成目標;其計畫之申請及相關經費之編列仍應逐
年提案審查及核撥。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由本部邀請產業界、學術界、研究界之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必要
時得請申請學校進行口頭簡報。
2.申請學校應配合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並於審查結果核定後
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後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逕送計畫推動辦
公室備查。
(二)審查內容:
1.計畫目標、效益及特性:
(1)計畫目標及效益之妥適性。
(2)計畫之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及跨領域等特質。
2.課程規劃:
(1)課程規劃之完整性及關聯性。
(2)課程大綱及課程內容之妥適性。
(3)擬採用教材之適當性。
3.資源整合:
(1)學校之支援措施。
(2)申請學校現有設備與師資支援相關課程之可行性。
4.參與師資:
(1)師資之適任性。
(2)師資專長與擬開授課程之相符程度。
5.總體規劃:
(1)前一階段之計畫執行成果及執行績效。
(2)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3)其他配合推動課程之配套學術活動是否妥適。
(4)所擬開授課程對學校、系所、學生之適當性及推廣性。
(5)影像顯示相關產業互動情形及學生參與機會。
(6)培育學生能力指標之適切性。
(7)學生畢業追蹤機制。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作業:
1.通過申請之學校應備請款領據及明列計畫名稱、經費核定表、基
本聯絡方式等文件,免備公文郵寄本部。
2.學校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儘速辦理請款事宜,除因故延遲,
報部說明者外,其未於核定公文發文日起六十日內檢送前目文件
辦理請款事宜者,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二)核銷作業:各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作業,將經
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
(三)其他經費請撥及核銷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及考核:計畫推動辦公室及各特色人才培育中心(以下簡
稱特色中心)應規劃安排諮詢查核、督導,各受補助學校應配合作
業;其考核時間另行通知。
(二)成果報告:受補助學校原則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計畫成果
報告及電子檔繳交計畫推動辦公室進行期末審查,必要時得請受補
助學校進行簡報;其應繳交之成果報告份數另行通知。
(三)受補助學校對本案各項行政程序(請領款、報銷、繳交相關資料等
)之配合度,得列為審查考核指標之一。
十、其他
(一)為鼓勵各校建立產學互動,並設特色中心,依各校特質選擇建立特
色,作為產學合作平台。各受補助學校應依自我之發展特色選擇參
與特色中心計畫作為夥伴學校,並配合其所辦理之推廣活動,以達
成跨校性教學平台之功能。
(二)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他人智慧財產權,計畫執行人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原
則歸屬受補助學校所有,其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
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
通知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