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九十五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
調整實施及大專院校課程自主,致所介派現職護理教師無法繼續任教
,而須精簡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及申請期限:
(一)實施期間: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一日止。
(二)申請期限:應於退休或資遣生效日三個月前提出。
三、適用對象:
(一)無法轉任合格專任教師或無課可授之護理教師。
(二)除前款人員外,符合退休資格且自願提前退休或辦理資遣之護理教
師。
四、年資採計:
(一)公私立學校服務之護理教師年資,及其前曾任公職合於採計之年資
准予併計。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
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受聘私立學校一般教師年資得以併計,其經費由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五、給與基準:
(一)基本給與:
參照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護理教師退休者,準用學
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者,比照公務人員資
遣給與辦法支給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護理教師,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
總額之慰助金,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
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至九
十六年九月一日加發六個月、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至九十六年十月
一日加發五個月,依此類推)。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
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2.慰助金之計算內涵,包含薪俸及學術研究費,其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有案者,另加該項加給。
3.專案精簡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
,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並繳回國庫
。
六、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
與者,不再適用本要點加發給與之規定。
七、退休、資遣年資結算後,於再任教師或其他公職時不得併計。
八、依本要點領取慰助金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有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
所定情形者,同意依規定繳回慰助金。
九、任職私立學校之護理教師,有意願退休或資遣者,本部將援例調派至
公立學校,其並須填具切結書,切結調派至公立學校後,立即辦理退
休、資遣事宜。
十、經費:
(一)任職公立學校者,其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前年資所需退休、資遣經
費及依本要點所核加發給與經費,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任職公立學校者,其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年資所需退休、資遣經
費,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
(三)本部介派至私立學校服務者,其所需退休、資遣經費及加發給與經
費,除第四點第二款規定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於九十六年度
、九十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