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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介派現職護理教師專案精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157307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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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九十五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
    調整實施及大專院校課程自主,致所介派現職護理教師無法繼續任教
    ,而須精簡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及申請期限:
(一)實施期間: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一日止。
(二)申請期限:應於退休或資遣生效日三個月前提出。


三、適用對象:
(一)無法轉任合格專任教師或無課可授之護理教師。
(二)除前款人員外,符合退休資格且自願提前退休或辦理資遣之護理教
      師。


四、年資採計:
(一)公私立學校服務之護理教師年資,及其前曾任公職合於採計之年資
      准予併計。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
      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受聘私立學校一般教師年資得以併計,其經費由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五、給與基準:
(一)基本給與:
      參照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護理教師退休者,準用學
      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者,比照公務人員資
      遣給與辦法支給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護理教師,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
        總額之慰助金,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
        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至九
        十六年九月一日加發六個月、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至九十六年十月
        一日加發五個月,依此類推)。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
        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2.慰助金之計算內涵,包含薪俸及學術研究費,其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有案者,另加該項加給。
      3.專案精簡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
        ,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並繳回國庫
        。


六、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
    與者,不再適用本要點加發給與之規定。


七、退休、資遣年資結算後,於再任教師或其他公職時不得併計。


八、依本要點領取慰助金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有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
    所定情形者,同意依規定繳回慰助金。


九、任職私立學校之護理教師,有意願退休或資遣者,本部將援例調派至
    公立學校,其並須填具切結書,切結調派至公立學校後,立即辦理退
    休、資遣事宜。


十、經費:
(一)任職公立學校者,其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前年資所需退休、資遣經
      費及依本要點所核加發給與經費,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任職公立學校者,其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年資所需退休、資遣經
      費,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
(三)本部介派至私立學校服務者,其所需退休、資遣經費及加發給與經
      費,除第四點第二款規定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於九十六年度
      、九十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