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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8004650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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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長期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有效整合
  資源運用,執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以下簡稱體育班)重點發展方
  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教育部所屬體育班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學校體育班課程調整費、課業輔導費、選手營養費
  、訓練費、參賽旅費及消耗性器材費等基本需求經費項目,每班每學
  期補助二萬五仟元整,其中消耗性器材費,每件單價補助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作業:申請學校應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填列該年度基本需求費用
  經費申請表,送本署申請經費補助。

五、審查作業: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後,核定補助經費。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前,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
   核銷備查,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本署為落實申請補助學校體育班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
   辦理訪視及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