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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一)字第101052161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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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及特殊教育支援服
  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順
    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之適應。

  (二)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三、輔導對象:就讀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四、輔導組織:

  (一)各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單
    位主管、普通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
    表共同組成之。

  (二)各校應視實際需要,由校長召集各有關處、室、科、組之有關行政
    人員、任課教師、導師與輔導教師等組成輔導小組,並指定專人負
    責聯繫、協調及規劃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輔導小組應每學期召
    開會議,研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事宜。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國立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設立資源教
    室或分散式資源班:

    1、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人以下者,應設立資源教室,遴聘具
      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教師辦理資源教室業務,並得減授其每週
      基本授課時數六節。

    2、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申請設立分散式資源
      班,置專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
      格之一人擔任導師,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四節。本署分三
      年補助開班費資本門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一年核撥新臺幣二十
      五萬元,第二年核撥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三年核撥新臺幣十萬
      元。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於普通班招收身心障礙學
    生者,應成立資源教室,本權責視實際需要對兼辦資源教室方案業
    務教師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最高以六節為限,增加之兼代課
    鐘點費,由本署補助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經費項下支應。

  (五)各校符合前二款規定者,得逕設資源教室,免送本署核定,並不列
    入各校核定之班級數計算;分散式資源班之設立,各校應提出計畫
    (格式如附件一),報本署核定實施,其班級數列入各校核定之班
    級數計算。但不作為增加行政組織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減授鐘點之
    依據。

  (六)兼辦資源教室教師之任務職掌,應包括擬具特殊教育方案、資源教
    室工作計畫與行事曆、協調聯繫各處室與任課教師之行政與教學工
    作、選編教材教具與教學資源、建立資源教室學生資料、擬定身心
    障礙學生 IEP與各項輔導工作及個案會議、親師聯繫、轉銜服務、
    對外接洽資源服務及其他有關資源教室教育事宜。

五、輔導原則:

  (一)各校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各項硬體設施,提供最少限制之
    學習環境,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及身心健全發展。

  (二)各校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密切配合,發揮整體
    輔導與相互支援功能,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成立志工制度,以協助
    身心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並應優先遴聘熱心且對特
    殊教育工作意願高,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合格
    教師:

    1、具有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2、曾修畢特殊教育課程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
      者。

  (三)各校分散式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並依規定支領導師費。

  (四)各校應主動聯繫師範校院特教系、特教中心、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
    相關醫療機構等單位尋求協助,以規劃特殊課程,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適當之教育活動。

  (五)各校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個別化輔導,加強具體經驗之獲
    得、提供完整生活經驗,增廣學習機會並鼓勵參與自我成長活動。

  (六)各校應安排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進行各項交流互動之活動。

六、輔導方式:

  (一)始業輔導:學校對於新生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於開學二週內安
    排專業教師、輔導老師、志工或工讀同學,並舉行座談實施生活輔
    導及學業輔導。

  (二)個別及團體輔導:各校應聘請輔導、心理諮商人員或任課教師,依
    學生個別差異、事實需要,及問題類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團
    體輔導方式,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社團及志工制度:各校得運用啟明、啟聰、民間團體等特殊教育性
    質之社團或由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中,選派專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學習(例如手語、翻譯、點字、報讀及錄音等工作)或成立志工制
    度,遴選優秀志工協助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四)研習營及自強活動:各校除得利用假期舉辦自強活動或夏(冬)令
    營,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外,並得安排身心障礙學
    生參加各類成長營與研習活動,擴展人際關係,學得一技之長。

  (五)親師座談及專題研討:各校得定期規劃辦理親師座談會,並邀請特
    殊教育與輔導方面之相關學者及專家辦理專題研討,藉以溝通觀念
    ,瞭解問題,以達解決困難之目的。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各校除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基本資料
    外,應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給予個別或混合之學業輔導、生活輔
    導、職業輔導、心理輔導、體能訓練等,並應於每次輔導過後,詳
    載個案或輔導紀錄,以提供進一步協助及適切輔導之依據。

  (七)課程發展:以生活適應、技能學習及生存發展為基礎訂定適性課程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八)個別化轉銜輔導 (ITP):各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時結合個別
    化教育計畫,規劃提供轉銜服務,結合教務處、學務處、實習輔導
    處與輔導室相關人員,規劃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及輔導。

  (九)生涯輔導:各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或職業輔導相關訊息,並
    培養適應未來生活知能,促進身心障礙學生生涯發展能力。

七、成績考查: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評量,應以個別化、多元化為原則,規劃適
    性課程,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而實施,並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
    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二)各校得另定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說明,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署行政支援措施:

  (一)輔導經費及補助基準規定如下:

    1、各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工讀生服務費、輔
      導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具教材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等經費,國立學校由各校編列預算,本部酌予補助;私立學校
      依補助基準擬具輔導實施計畫向本部申請補助。

    2、補助基準規定如下:

項目

補助基準

說明

一、輔導行政業務費

一、安置身心障礙學生者,每校每年基本行政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另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年每人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本項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為主要補助對象。

二、工讀生服務費

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一、本項經費用於工讀生協助中、重度以上學生生活及課業之輔導。

二、依學生人數列計,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用。

三、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

一、重度視障(使用點字)、重度聽障學生及重度腦痲、重度肌肉萎縮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含中、重度)合計七十五人以上,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七十五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二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十人以上未滿二十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九人以下,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一、本項經費補助實際施予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導師、輔導教師或任課教師每月特教輔導鐘點費。

二、經費由學校統籌分配運用。

三、經費補助視本室年度預算額度調整之。

四、學障學生補助需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輔導委員會證明。

四、教具教材及相關教學輔助費

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超過十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整合各特教學校專業團隊力量,規劃成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
    生輔導團,結合視聽障巡迴輔導班,定期巡迴各校輔導,並規劃辦
    理各項進修研習活動,以增進教師特教知能。

  (三)協調淡江大學盲生資源中心,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建醫院輔具中心
    ,高雄師範大學聽語障學生學習輔具中心,評估並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所需輔具。

  (四)強化輔導與轉銜,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規定,處
    理安置後適應困難之身心障礙學生轉學輔導事宜,並辦理相關研習
    ,落實轉銜通報及轉銜輔導機制。

  (五)提高師資素質,鼓勵高中職教師就近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師範院校或特殊教育學校所舉辦之相關特教課程與教學、就業轉
    銜、職務再設計等知能之觀摩研習活動。

  (六)落實課程與教學,分區辦理IEP研習會,充實台灣省網路IEP系統及
    資料庫內容,鼓勵公私立高中職將已研發之優良教材上網,拓展經
    驗之交流分享。

九、評鑑及獎勵:核定設立分散式資源班之學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
  月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研訂預期成果,並於第二學期結束
  後(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填妥評核表(如附件二)送本署特殊教育科備
  查,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十、本署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審核小組,依各校辦理身心
  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成果審查,並分區召開輔導工作會報,以檢討工
  作成效,交換心得與經驗;各校輔導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