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
言具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
全民提振本土語言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包括下列二類: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
(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
個人。
三、推薦單位:各機關(構)、幼兒園、學校、法人或依法立案之團體,
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三)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影響深遠。
(五)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卓著。
五、推薦程序:
(一)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
由有意願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屬同一單位之團體,不得
相互推薦,例如大專校院不得推薦所屬系所或社團。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
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四)曾得團體獎或個人獎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接受推薦同獎項
推薦終身奉獻獎者,須以曾得個人獎始得接受推薦為原則,但經認
定其確有推動本土語言之重大且特殊貢獻事實者,不在此限;曾得
終身奉獻獎者,不得再接受推薦。
(五)推薦表(如甲、乙、丙表)之內容,應由推薦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寫
,以利評選:
1、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
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2、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
實敘明。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六)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丁表)。
(七)推薦單位應彙集推薦表(甲、乙、丙表)、簡介表(丁表)及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
,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八)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六、評選方式:
(一)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評選小組。
(二)評選採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
(三)評選小組應就被推薦團體或個人貢獻事蹟之影響力、重要性、持續
性、創新性及特色進行評選;終身奉獻獎以被推薦者之貢獻度進行
評選。
七、表揚名額:
(一)終身奉獻獎:每年至多一名。
(二)個人獎及團體獎: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名。但當
年度推薦件數超過一百五十件時,每增加五十件,得增加一名。
(三)各獎項經決選決議後得從缺。
八、表揚方式及日期:
(一)由本部頒發獎狀及獎座以資表揚。
(二)頒獎典禮由本部擇期公開辦理,以於「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
日)舉行為原則。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
之團體或個人,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首長主持典禮,以昭隆重
。
十、得獎者有下列情事,經評選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已發給之獎
狀、獎座應予繳回:
(一)得獎事蹟不實且可歸責於獲獎者。
(二)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
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