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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國際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文字第0990213677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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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下
    簡稱高級中等學校)招收國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來臺就讀,將我國優
    質高級中等教育實施情形傳達給國際學生,帶動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招
    收國際中學生之風氣,增進高級中等學校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名額
(一)國際優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並以與本部簽有教育合作協定或備
      忘錄之國家為優先,每一國家以三名至五名為原則,每年合計二十
      五名。
(二)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獎學金名稱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國際學生獎學金(Taiwan Senior High Scho-
      ol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二)獎學金頒發期限
      受獎期限以十二個月為限,按月核發,未滿一個月部分,以該月實
      際就學天數核發。
(三)獎學金內容
      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包括下列項目:
      1.學生零用金:新臺幣六千元。
      2.食宿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保險費及雜支:新臺幣二千元。
(四)前款第一目規定之學生零用金,由學校按月核發給學生,第二目及
      第三目規定之食宿、保險等費用,由學校代收代付。來臺機票及所
      在國保險等相關費用,由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自行負擔。
(五)接待學校補助
      每校以接待三名國際學生,本部補助每校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實
      際補助之額度,由本部視學校計畫書內容及實際接待人數,循行政
      程序簽陳核定。
(六)國際學生學雜費由本部負擔,並由接待學校以外加方式編列於經費
      概算表內,向本部申請補助。
(七)本案若接待學校為各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立學校,本部補助比率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核定後由縣市政府
      備據具領。


四、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實施期程:配合學校學期制,每年得分春、秋二季入學。
(二)國際學生甄選方式
      本部公告計畫後,由駐外館處依計畫名額與規定,訂定申請簡章與
      遴選規定,受理申請及辦理遴選,向本部推薦符合資格之高中學生
      ,經本部審核後分發至各接待學校就讀。
(三)申請來臺進修資格
      1.十五歲至十八歲之高中在學學生。
      2.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原就讀學校推薦函。
      3.品德良好、學業成績優良,國外獨立生活適應能力強、英語程度
        佳及具華語基本溝通能力者優先考量。
      4.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高中學生。
      5.不具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6.符合駐外館處所定其他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雙重國籍者,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之日起八年內,不得申請。
(四)接待學校部分
      試辦階段由本部徵詢及決定有意願之學校辦理。
      學校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1.立案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免附)
      2.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3.接待計畫書(二份):包括國際新生講習、一百八十小時以上之
        華語研習課程與華語測驗、一般課程、文化課程與其他活動、住
        宿安排(學校依實際情況安排學校宿舍或接待家庭)、生活與心
        理輔導、接待家庭座談會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與經費概算表等。


五、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檢送領據報本
      部辦理撥款,並於接待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如
      附件四)、接待國際學生名冊及辦理成果報告函送本部。
(二)獎學金請撥及核結:由各校依分配受獎人名額造冊及以領據向本部
      請撥全年獎學金;受獎人抵校就學後,由接待學校按月發給獎學金
      ,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
      繳回餘款。
      上述第一、二款學校如為各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立學校,則於本部核
      定補助後,由縣市政府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
      並依上述請撥及核結規定辦理。
(三)保險費:受獎人抵臺後,學校為國際學生辦理必要之健康保險及校
      內接待師生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保險費,由學校自其獎學金中支
      付。
(四)其他:上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學校之義務
(一)受補助之各校應配合參加本部之接待經驗分享記者會、提出書面心
      得報告及本計畫後續活動之推展。
(二)受補助之各校應按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計畫者,應事先報經本部
      同意;因故取消計畫者,應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
(三)各校應於國際學生抵臺前,要求國際學生辦妥其當地國之醫療及傷
      害保險;於國際學生抵臺後,依法為國際學生辦理必要之健康保險
      ,並辦理學校及校內接待師生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各校應指派專人輔導國際學生,並進行嚴格宿舍生活管理,學生未
      能遵守國際學生守則,依規定處理,嚴重者遣送回國。


七、成效考核
    辦理本計畫績優學校,由各主管機關予以獎勵,並列入日後辦理或參
    與相關國際交流活動之優先考量。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